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衛生醫療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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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關於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刑事責任的問題,建議作適度的修正,於嚴重的錯誤才課以刑事責任。 |
林理事長昭庚 |
刑事廳 |
有關建議修法以減輕醫療糾紛案件醫護人員刑責一事,因該實體法之法規係屬行政院各部會主管之業務,當俟行政院相關部會邀請本院參與研修是類法案時,代為轉達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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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醫療糾紛的脫序行為,無論是利用或假藉醫療糾紛率眾抗爭的醫療流氓,應予取締,杜絕不相關的人員從事抗爭,如藉機恐嚇勒索,尤應加重其刑責,以保護淪為弱勢族群的醫護人員。 |
林理事長昭庚 |
刑事廳 |
關於建議取締利用或假藉醫療糾紛率眾抗爭的醫療流氓一事,係屬檢、警機關之職務分配事項,本院將函請法務部、內政部參考。另建議對於前開抗爭並藉機恐嚇勒索者加重刑責一節,法官將會依職權就具體個案情況裁量事項,予以適當的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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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院審判醫療糾紛案件應速審速結,不要一拖好幾年。 |
林理事長昭庚 |
民事廳 刑事廳 |
本院所屬法院辦理各類型案件均秉持為民服務之理念,積極進行,妥適審結,以保障人民權益為宗旨。惟近年來案件量增加快速,案情益趨多元、複雜,法官須花費更多時間調查證據及研閱訴訟相關資料,若當事人能善盡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將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訴訟程序前階段提出,以便讓法官及早瞭解案情並整理、確定及簡化爭點,當有助於案件早日審結。尤其醫療糾紛案件每需鑑定,當事人對於鑑定內容及結果又多具意見,法官為求慎重,多方查證,費時難免,惟該醫療糾紛案件如符合本院所頒「法院辦理重大刑案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十三款所規定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刑事案件,而報經院長核定者,即可由專人或專庭以集中審理方式,速審速結,妥適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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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些法律規定已經不合時宜,例如刑法第十九條的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與現代的精神醫學分類間有很大的距離,若要勉強將精神疾病,界定為法律所規定之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恐有失當之處,故建議予以修正。 |
陸主任汝斌 |
刑事廳 |
此部分之建議乃修法事項,屬法務部主管,將函請該部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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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法院要求我們鑑定被告犯罪行為時是否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但是犯罪當時,我們並不在現場,鑑定十分困難,建議邀集法律、醫學專家學者共同研討此問題。 |
陸主任汝斌 |
刑事廳 |
為使法官在審判實務上對於醫療鑑定等問題更能充分了解,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及八十七年九月間分別舉辦之第三十四期及第四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即曾邀請簡崇和、江漢光、謝炎堯及李聖隆等醫師及律師擔任講座,講授有關「性侵害案件之採證與鑑驗」、「智能不足的醫學觀和訊問技巧」、「醫療糾紛診斷與處置的鑑定」、「我國醫療糾紛鑑定實務的檢討及從刑事法觀點看醫療糾紛訴訟與醫療鑑定」等研究課程。本院未來仍將繼續規劃舉辦是類研究會,邀請各級法院法官代表、相關機關人員及醫學專家,集會研討有關鑑定被告精神狀態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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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些法學上仍存有爭議,例如「原因自由行為」、「無過失賠償責任」等問題,建議僅於學術上討論即可,而不應在實務上作成判例。 |
陸主任汝斌 |
民事廳 |
關於醫療糾紛之醫事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不只學術上有爭議,實務上亦未有定論,且每件個案案情均不相同,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本於公平正義理念,依其法律上之確信,自行決定賠償責任之要件,透過各級法院對具體案件之審判,最後由最高法院於個案中宣示法院之具體態度,本院無法訂定具體要件以統一實務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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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對於醫療糾紛案件,將來改由專業法庭的專業法官審理時,可否加入陪審制度。 |
林副院長芳郁 |
民事廳 刑事廳 |
為貫徹八十八年七月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及因應社會價值觀之多元化,增加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識,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就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性侵害、交通、少年刑事等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借重專家之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於審判過程中提出專業意見供法官參考,使法官能儘早掌握並整理案件爭點之所在,妥適審結。此外,更進一步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條文,藉由與訴訟當事人具有相同背景之國民,得以其所具有該行業之專門知識技能,與職業法官共同執行涉及該行業權利義務爭執之司法裁判,以類似當事人自治之形式,達成快速而妥適解決紛爭之目的,以提高國民對司法之信賴,並可發現真實,加速訴訟程序之進行。故目前是朝向參審制度而為研究,並不採行陪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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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對於無過失賠償責任,建議應由國家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林副院長芳郁 |
民事廳 |
無過失賠償責任方式是否採由國家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或由醫療執業人員提列定額百分比利潤成立基金會賠償,或由保險機關辦理醫療責任保險,或有其他方式,應由醫療主管機關衛生署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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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醫療糾紛賠償應採同民航機失事賠償模式,有一定的賠償上限,因為醫療行為與民航機運送旅客行為性質相同,兩者均為善意行為,若發生過失,亦非醫師的本意,縱應負賠償責任,也應有一定之限額。 |
林副院長芳郁 |
民事廳 |
民航機失事賠償理賠金額通常均相當高,醫療行為在治療病人,增進國民健康,與民航機旅客運送行為以利潤之追求為營運目標本質不同,醫療糾紛賠償無法準用民航機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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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議仿照日本實務上對「醫事案件」採行「刑事追訴謙抑性」之作法。 |
譚處長開元 |
刑事廳 |
有關醫療案件,建議仿日本採行「刑事追訴謙抑性」之作法,因非屬本院業務,將函轉法務部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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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對於承辦醫療案件的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格應有所限制,不宜由資淺的法官或檢察官承辦,以避免誤判或不當起訴。 |
譚處長開元 |
刑事廳 |
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對專業性之案件,本院已頒有「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各法院可依據要點規定,聘請專家到庭參與並為法院諮詢之對象,以輔助或彌補法官對專業知識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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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醫事案件」原非「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範圍,建請司法院儘速訂定適用於「醫療案件」之「具體要件」,以統一實務上見解,俾便醫界遵循。 |
譚處長開元 |
民事廳 |
關於醫療糾紛之醫事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不只學術上有爭議,實務上亦未有定論,且每件個案案情均不相同,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本於公平正義理念,依其法律上之確信,自行決定賠償責任之要件,透過各級法院對具體案件之審判,最後由最高法院於個案中宣示法院之具體態度,本院無法訂定具體要件以統一實務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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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醫療專業訓練並非一朝一夕,建議法官接受專業訓練時,應該安排到醫院了解整個醫療過程,而非學習醫療專業知識。 |
魏主任崢 |
司法人員研習所 |
將供日後舉辦法官專業訓練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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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為加強司法人員對國內醫療行為、健保體系多了解,建議定期舉辦雙向溝通之座談會。 |
吳副院長香達 |
民事廳 刑事廳 公共關係室 |
一、日後舉辦各類研討會、研究會時將酌量安排相關課程。 二、本院將於邀請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系列活動中擇機安排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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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建議定期安排醫師到各法院做專業演講,將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 |
吳副院長香達 |
人事處 |
目前各法院均可依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與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九)院台人三字第二二五六三號函規定,衡酌個別法院法官之需求,自行邀請所在地區醫療院所醫師蒞院做專業演講,藉以增進法官之醫療智識,俾有助於審理該類案件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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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醫療糾紛案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造成司法不公平,應修法改正。 |
謝副院長炎堯 |
民事廳 刑事廳 |
一、現有法令並未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草案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增列「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係因同條第三項增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考慮醫病雙方利益之平衡而設。 二、為配合時代思潮,採行「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力公約」所揭櫫之無罪推定原則,本院研修完成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已明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其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導正偵審人員先入為主之偏見。另於修正草案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加強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是刑事訴訟之一造當事人,相當於原告之角色,自須提出積極具體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其舉證不足者,由法院裁定限期補充,否則不予受理,以免被告於檢察官舉證顯不足認為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前,即受奔波於法院之苦。如此,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及人權保障始可求其平衡。前開修正案,現正與行政院協商中,俟告一段落即與該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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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應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不適用於醫療行為。 |
謝副院長炎堯 |
民事廳 |
關於醫療糾紛之醫事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不只學術上有爭議,實務上亦未有定論,且每件個案案情均不相同,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本於公平正義理念,依其法律上之確信,自行決定賠償責任之要件,透過各級法院對具體案件之審判,最後由最高法院於個案中宣示法院之具體態度,本院無法訂定具體要件以統一實務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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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為避免衛生署遭受「醫醫相護」之批評,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設置獨立之「醫事鑑定機構」。 |
譚處長開元 |
刑事廳 |
實務上「醫事鑑定機構」,除行政院衛生署外,尚有公、私立專業鑑定機構,似無另設置獨立之醫事鑑定機構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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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醫師參與審判諮詢,應有明確的人身保障措施。 |
張副院長珩 |
民事廳 刑事廳 |
本院發布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參與諮詢專家係鑑定人或鑑定證人,其人身保護措施自亦適用現有對鑑定人或證人之保護規定,研擬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擬將參審專家視同法官,其保障自可提昇至保障法官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