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科技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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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跨國的智慧財產權訴訟,國外當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索取訴訟資料相當容易,但我國當事人欲向外國政府機關取得訴訟資料時,卻常遭拒絕。建議司法院對於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研擬一公平對等的訴訟資料取得管道,以保障我國當事人之權益。 |
沈董事長燕士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資料之調查或蒐集,往往牽涉外國政府之司法權運作,屬國家主權之一環,須透過外交部處理,原係以平等互惠原則為之,但目前我國外交處境艱困,不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惟實務上常見外交人員竭盡所能,協助法院取得相關訴訟資料之情形,實令人感動,今後仍將續與外交部密切聯繫辦理;至於跨國之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如何向外國政府機關取得訴訟資料,得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下關於「證據」之規定辦理,以保障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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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銀行、信用卡業者均有徵信制度,而電信及系統業者則無,如遇有徵信之必要時,除委託民間徵信社外,別無他途,故建議建立「司法徵信制度」,或授權電信、系統業者得使用現有銀行、信用卡徵信機構。 |
賴法律顧問源河 |
民事廳 刑事廳 |
電信及系統業者宜比照銀行及信用卡業者,自行徵信或取得徵信之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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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或「專家參審制」,應不僅於一審法院實施,建議二審甚至三審法院亦應實施。 |
呂總經理學錦 林副總經理志峰 |
民事廳 |
一、有關「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係依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第二條規定以第一審法院實施之,既屬試行階段,其成效如何尚待評估,故尚難於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實施。 二、另關於「專家參審制」部分,已由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委員會草擬相關法案條文中,目前草擬試行專家參審之審級以事實審為限(參與審判之專家,既非熟悉法令者,自不宜參與第三審之審判。),並以第一審實施專家參審為原則,如於第一審未行參審程序,則第二審例外仍得由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之,故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得否普遍實施專家參審制,尚需待該研究委員會慎重評估後再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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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希望司法院率先採行「軟體資產管理」制度,以提升政府及國內企業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
施法務總監立成 |
資訊管理處 |
本院司法審判業務相關系統皆以專案方式委託廠商研發,一般辦公室使用之套裝軟體除部份以一套限一人使用之方式購置外,大都與原開發廠商或經銷商以簽定授權不限使用人數方式供本院同仁使用,關於建議採行之「軟體資產管理」制度,本院將列為業務改進事項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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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議司法院多舉辦與智慧財產權、科技產業等有關之研討會或法官在職進修課程,並邀請產業界、科技界等相關人士參與,藉由雙向溝通,使法官瞭解目前資訊、科技產業之發展,以及社會經濟活動之情形。 |
林副總經理志峰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公共關係室 |
一、本院為使審判實務上對於有關智慧財產權法規與相關訴訟問題能充分了解,已訂於九十年八月六日至十日舉辦第五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將聘請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犯罪問題具有研究之學者(包括外籍人士)、專家及司法實務同仁,就上開法律規定所產生之諸問題講解、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以充實專業知識、增進辦案績效。日後亦將視實際需要或配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相關研究會、專業訓練等,並鼓勵各級法院法官積極參與。 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院每年均應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進修,九十年七月二日至六日已安排稅務專題之課程 ,就智慧財產權、科技產業等相關問題作深入研究。未來仍將會應實務之需要,逐年辦理。 三、本院將擴大邀請各級法院之法官列席「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經此雙方溝通交流方式,讓法官能了解目前資訊、科技、產業之發展及社會經濟之脈動,以增廣視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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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臺灣生物科技之發展,於「臨床實驗」方面常會產生醫療糾紛,建議於司法官訓練課程中,聘請衛生署人員講授有關臨床實驗課程,加強法官對於臨床實驗的瞭解。 |
許總經理明珠 |
人事處 |
本建議已錄案作為嗣後業務之參考,並已函轉司法人員研習所參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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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議司法院網路能提供八十七年以前的判決供查詢,並以雙向資訊溝通的方式設計電子報,供民眾選擇訂閱,且將民眾函詢的法律問題加以篩選,經整理後依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權等分類,以問答的方式作成範例,讓民眾透過網路瀏覽,瞭解各類的法律資訊或問題,如此可避免同一問題重複答詢,更能有效利用資源,推展法治教育。 |
葉董事長博任 施法務總監立成 賴總經理昭輝 羅執行長懷家 |
資訊管理處 |
一、關於「提供八十七年前之裁判書」部份,由於各法院上傳之裁判書每日近二、三千筆,資料量非常龐大,故將逾二年之裁判書遴選具參考價值者,置於法學檢索系統,永久保存,其餘例稿式之裁判,不再提供查詢,以節省網路及硬體資源。 二、關於「提供本院電子報」部份,為使本院服務更加完善,本院刻正研擬訂閱方式及提供之內容。 三、關於「將民眾函詢的法律問題加以篩選、整理及分類」部份,因本院為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不宜提供法令解答服務,民眾請本院釋示疑義之問題,皆已請其向有辦理法律扶助之單位洽詢(如民間法律服務處所、地區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及縣市政府等),故本院網站無法提供該部分網路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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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科技產業所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往往相當龐大,實務上關於假扣押之擔保金額均定為訴訟標的金額三分之一,金額太高,對企業資金控管是一大負擔。建議有關聲請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額,得依個案並考量業者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
羅執行長懷家 |
民事廳 |
關於假扣押供擔保之金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三項並無明文規定應提供多少擔保金額,立法原意即係委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考量實際情況酌定供擔保之數額,實務上亦有非依訴訟標的金額三分之一酌定擔保額之例。基於尊重審判獨立,諸類案件仍應由承辦法官自行決定擔保額允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