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工程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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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議法官妥慎審理有關撤銷仲裁訴訟案件,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
白總經理俊男 |
民事廳 |
本項建議將於舉辦法官業務研究會、法官座談會或其他場合時,轉知各法院法官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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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工程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應至法院進行,不宜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從事調解程序。 |
白總經理俊男 |
民事廳 |
當事人有選擇程序之權利,工程履約性質上屬私法事件,對其爭執選擇何種程序解決,法院不便置喙,唯在法院進行之調解事件,法院當盡力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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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尚未立法允許工程主辦機關設置棄土場前,建議法官於審理相關案件時,能多加斟酌現況。 |
張總經理森源 |
刑事廳 |
法官審理案件,均係依據調查所得之卷證資料(包括各方之口供及意見),本於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而作判斷,故當事人若有任何意見或陳述均應逕向法院提出,以供承辦法官審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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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建議嚴格執行保密工作並訂定處罰條款。 |
張總經理森源 |
刑事廳 |
本建議事項係屬法務部職掌,本院將函請法務部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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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議邀請具公正、信譽、實務素養的專家、學者組成諮詢顧問組,供各級法院諮詢,提供專業而公允的意見。 |
陳董事長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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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 |
對於各界具有公正、信譽、實務素養的專家,各地方法院已建立專家名冊,供法官辦案選擇專家諮詢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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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完成修法前,建議法官審理相關工程案件時,適度尊重土木工程師之專業裁量權。 |
陳董事長斗生 |
刑事廳 |
實務上法官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涉及專門知識、技術、經驗部分,均係依刑事訴訟法上有關鑑定程序之規定,囑託專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進行鑑定,又因案情爭點可能不只一項,亦有送請結構技師或建築師等不同行別之人鑑定之情形,對於各種鑑定結果,法官仍需經由直接、言詞的調查證據程序,以調查鑑定意見的可信度,取決鑑定結果之證明力,應無不尊重專家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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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議於司法人員在職研習課程中,針對審理工程案件之法官,聘請土木工程專業人員講授基本專業知識、處理程序及案例分析,以避免誤判。 |
陳負責人邁 陳董事長斗生 莫總經理若楫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人事處 |
一、有關行政訴訟事件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已明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意見。是以,現行法已就專業領域之訴訟審理有所規範。 二、為使審判實務對於建築法規、國土與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能充分了解,並溝通因各相關法律規定在實務運作所產生的意見,本院已分別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以該等法律為主題舉辦司法業務研究會,聘請學者專家為專題講座,並就法律問題提出研討。日後仍將於法官在職進修及相關業務研究會中,針對需要,邀請特定類型專家,對法官為專業知識之講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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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議在專家參審制度未完成立法前,請先成立「工程專業法庭」,並積極推動「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機制之運作。 |
王董事長文吉 張總經理森源 陳董事長斗生 林總經理崇一 |
民事廳 |
是否成立「工程專業法庭」,視各法院實際業務情形而定。為推動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十、十一、十二日在南、中、北三區分別舉辦「參與審判諮詢專家研討會」,邀請各法院專家名冊中之專家共同研習與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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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公證法第二條之規定,得請求公證或認證之法律行為或文書,以涉及私權者為限。請研議「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是否亦屬公證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文書,俾供遵循。 |
陳特別助理世偉 |
民事廳 |
一、依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得公、認證之法律行為或事實,以關於私權者為限。本件個案,涉及德利開發公司與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項規定簽訂之協議書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謂行政契約範疇,尚待與相關機關另行研議。 二、如認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違法或不當,得依公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