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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公共安全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建議法院審理公共安全事件時,善用起火或受災建物內部所設之警報偵測紀錄系統,據以了解推論災害發生及蔓延擴大之過程,釐清依法應執行之安全政策或人員之責任所在。另可善用保險評估檢查人員之專業知識協助事務之調查,可不受限於由公務機關或公會推派,外商公司人員亦可徵用。

簡副教授賢文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即得充任鑑定人,並不限公務機關或公會推派者,至其選任,屬承辦法官職權,宜由法官依個案審酌。

二、有關法院審理公共安全事件時,可否委請「保險評估檢查人員」或「外商公司人員」協助案件調查一節,按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第一百五十七條:「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業就法院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案件調查定有明文。是以,本項建議,現行法制已有周全之規定。

建議法院主動宣導有關住宅公安之法令,避免民眾違反工務等行政機關之技術、程序法規或作業規定,迭生民怨。

簡副教授賢文

公共關係室

 

將與各地方法院溝通,請各法院於辦理「與民有約」活動時,主動宣導法治教育及相關之法令規定。

建議使案件關係人於判決前了解消防機關火災調查報告之內容,而能適時委託公正人士提出辯護。

簡副教授賢文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閱卷了解調查報告內容,於言詞辯論中法官亦會提示調查報告,當事人更可事先聲請法院於調查報告函復法院後通知當事人閱卷

  。

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至其他案件關係人並非當事人,自無辯護必要,且給閱卷內資料亦於法無據。

三、有關行政訴訟事件關係人利用訴訟文書,係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一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行政法院院長許可者,亦得為前項之請求(第二項)。」規定辦理。是以,本項建請使公安事件關係人於判決前了解消防機關調查報告一節,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火災調查報告書事後可供學術單位查閱研究。

簡副教授賢文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案卷內容依法只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查閱,學術單位如有查閱火災調查報告之必要,宜洽當事人或向鑑定機關索閱。

基於民眾知的權益,建議依程序定期公告易生災害之危險區域。

簡副教授賢文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建議保險法應推動自由浮動匯率,打破國內保險團體規章匯率之分贓制度。

簡副教授賢文

民事廳

 

保險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本院將此建議事項轉達該機關。

建議司法院舉行座談會時,受邀民間人士坐在外圍,院內法官及職員坐在內圍。

簡副教授賢文

 

秘書處

公共關係室

本建議將供本院辦理類似活動時參考。

我國為落實證照制度,明令執行業務所需之證照愈來愈多,且有重複之虞,造成業界為符合法令規定,浪費許多人力及物力,建議消防署、勞委會及環保署對於證照之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整合。

鄭副理新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法令明定作業需有相關作業執照,卻無適當之認證及訓練機構,建議在法令公告執行之前,已有適當配套措施。

鄭副理新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建議針對公共安全與工業安全之界限,作明確之定義區分。

吳主任清萍

尤經理姮懿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院只受理具體個案之審判,就個案有了解必要,承辦法官將依法函詢相關單位,至於建議就抽象名詞為定義,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十一

建議對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之結論與具體措施,逐一追蹤其執行成果,並於司法院網站公布。

李課長宗光

司法行政廳

資訊管理處

公共關係室

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成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按月定期召開會議,迄今已召開十九次會議,持續監督該會議結論之執行。本院並定期將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之執行成效上網公布於本院網站,以後將賡續加強辦理。

十二

建議案件審理期間利用制度或工具之改善,合理縮短審理期間。

李課長宗光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訴訟遲延大多因案件太多和制度設計所造成,將加緊研究改善之道,至於少部分遲延案件將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加強稽核。

二、為使行政訴訟事件之審理達到公平、合理、迅速、確實、有效率之目的,除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一)囑託調查證據、(二)從事鑑定職務之人有為鑑定之義務、(三)向學術研究之人徵詢專業法律問題等相關措施外,並於「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分別就各類行政訴訟事件定有結案期限,亦即,對逾期終結情形,明定通知催辦、填具遲延月報表、督促妥速結辦等稽核研考作業程序。是以,現行法制對於行政訴訟事件之辦案期限已運用多種制度與措施,於顧及當事人權益之前提下,合理縮短審理期間。

十三

建議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制度應考量弱勢者之能力,予以適當、合理之縮減。

李課長宗光

民事廳

將於適當時機宣示予法官知悉。

十四

雇主為保障勞工安全及財產,往往訂定較勞工安全法令更為嚴格之標準要求員工執行,但萬一發生事故時,法院往往捨法令而引用業主自訂之規定而為判決,導致員工遭受更嚴厲之制裁,似有不公,司法判決應以法令為本,雇主自訂之工安標準應僅供參考,建議司法院或主管機關研議較佳之具體法則,據以執行。

楊秘書雲曉

梁主任怡玲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建議事項屬法官於具體個案之認事用法範疇,不宜擬定具體法則要求法官遵循,惟將於相關研習會提出討論,形成共識。而雇主與勞工間之約定,則屬雙方契約之內容,如認法院判決引用業主自訂規定而牴觸法律規定,當事人自得循法定程序救濟。

十五

總經銷液供處時期,對消費者隨氣徵收液化石油氣安全宣導費,液供處於市場自由化後,將剩餘金額約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繳回國庫,建議政府利用該筆款項繼續執行安全宣導工作。

洪董事長義雄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十六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違反第五條需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第八條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使用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或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者,需依規定處以刑責。而目前實務上,似乎只要發生勞工於工作場所因故致死,法院多未詳究業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應盡之注意義務,或勞工是否未依規定操作或操作不當致災害發生,即逕行推定雇主未依規定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而論處刑責,建議法院應秉持公

平立場審理,而不宜僅以同情心態或因發生死亡情勢,同情死者家屬,而忽略事實。

皇甫經理偉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之案件,雇主是否已依法履行應盡之注意義務,或勞工是否未依規定操作或操作不當致災害發生,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公平、客觀判斷之。

十七

建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事業機構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按合格之清除、處理機構,均應依法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照,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其管理監督自應由主管機關負責,事業機構並非均有專業能力予以監督,亦無執法之公權力,要求事業機構與受託人連帶負責並非合理。

羅董事長勝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十八

建議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謂「致環境污染者」之定義與規範,於施行細則中予以明定,並針對現行之行政命令「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召集產、官、學界予以合理修訂。

羅董事長勝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十九

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但只規範「管理權人」,對於營業場所之所有權人、實際經營、管理、負責人等則無相關刑罰規定,導致業者經常以「人頭」充作名義上管理人,或僅形式上委任消防管理人,企圖規避災難發生後的刑事責任。對於業者這種僥倖的心態及作法,建議偵查與審判機關一併加以重視。

柯副署長欽郎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牽涉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部分,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另涉公安事件刑事責任之認定,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公平、客觀判斷之。

二十

建議法院於審理公安、環保、消防等事件時,應尊重專家證人的意見,建立公安、環保、職業災害等專業人才庫,落實專家參與審判制度

吳董事長思源

吳主任清萍

張董事長純明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人事處

一、本院已訂頒有「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正加緊宣導諮詢制度,另現正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將把相關意見納入考量。

二、有關專家參與審判制度,現行制度中已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所規定之專業人士參與制度,至於建議中提及建立專業人才庫一節,確係今後應努力之方向,本院將予錄案供參。

二十一

建議儘速立法,強制大型公共、營業場所應設置「消防負責人」,專責於該場所之消防安全及設備維護,以預防公安事故的發生。

丁董事長守真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二十二

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區別及定義並不明確,導致主管機關將所有事業廢棄物一律以有害事業廢棄物視之,徒增廠商許多困擾。建議主管機關應對事業廢棄物究屬「一般性」或「有害性」,訂定明確的規範標準。

崔經理錫志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二十三

建議公共安全法令對於新建、舊有建物應有區分,對於舊有建物應給予相當期限改善,對於新建者可直接適用新法。

陳副理源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建議係屬行政院所屬部會主管權責範圍,本院將另函轉請處理。

二十四

建議對於偽造瓦斯鋼瓶檢驗卡的被告處以重刑。

廖經理嘉國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按法官辦案係依具體個案所附卷證資料進行調查及辯論程序,憑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犯罪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於比例原則下妥慎量刑,尚不宜專就某罪名要求法官一律科以重刑,被害人如認犯罪情節嚴重,損害較大等,應於個案中提供具體資料、理由,供承辦法官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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