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駐台金融外商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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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不應由重整公司關係人出任。建議應由法院任命中立、專業的第三人擔任重整人,立即、迅速的處理。並有中立的監督者,監督整個重整程序。 |
韋總經理傑夫 鄭副總裁大榮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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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選任,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及第二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係由審理法官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選任,本院近日即將參與審判諮詢專家名冊發送各法院,以供選任重整監督人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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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破產事件非常繁雜,牽涉很廣,建議法院對於破產事件的處理,能分配多一點資源,建立相當的機制,鼓勵法官樂意積極的辦理破產事件,速審速結。 |
鄭副總裁大榮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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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二字第三0六三0號函請各法院就破產案件,由民事庭專股裁定後,再移由民事執行處指定專股進行破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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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官應具備破產相關金融專業能力。對破產事件的處理,應有更開放的心胸,更寬闊的視野。 |
韋總經理傑夫 鄭副總裁大榮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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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日後舉辦研究會時,將延聘金融專業人士講授有關金融專業知識課程,以加強法官辦理破產事件之相關金融專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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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目前檢察署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僅著重於死亡樣態之描述,對於死亡之原因,則未多加探求 ,常導致死者家屬與保險公司對於死亡原因之認定存有疑慮。建請保險理賠事件,得由保險公司書面聲請檢察署提供相驗卷宗影本,或提供更詳細之相驗資料,以助解決紛爭。 |
石總經理寶忠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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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議事項,係屬法務部主管之業務,將函轉該部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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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行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須經經濟部同意,方得向地政機關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但在拍賣抵押物事件,外國公司標得土地後,卻面臨不知經濟部是否同意的窘境,請協助解決。 |
石總經理寶忠 |
民事廳 |
土地法業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請外國公司在標購土地時能事先注意是否符合土地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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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現行法對於重整監督人所課義務過重,建議適度放寬,使更多優秀人才樂於出任 。 |
莫總經理雅德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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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現行公司法對於重整監督人之責任過重,建議減輕乙案,事屬經濟部所管(參照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將於經濟部召集開會時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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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議加強各法院間的查詢連線,提供民眾快速查詢。 |
鄭副總裁愛玉 |
資訊管理處 |
本院已於網站開放法學檢索系統一、二審裁判書、裁判主文公告、法拍屋查詢及庭期表查詢等系統,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前揭各項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