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傳播業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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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廣播電台願意提供時段供司法院從事法治教育宣導,建議透過廣播電台等媒體加強法治教育宣導。 |
陳台長克允 |
公共關係室 |
將加強與各廣播電台合作,並安排業務主管與法官至電台宣導司法政策及法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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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議與行政院教育部協商,在大學的通識課程中增加法律課程或對於大學傳播科系開設「司法與新聞」等相關課程。 |
陳台長克允 盛執行長建南 |
司法行政廳 |
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院台廳司四字第三○一九一號函,建請教育部轉請各大學配合於通識課程增設「法律課程」,並於大學傳播系開設「司法與新聞」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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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議針對平面媒體刊登有關評論司法的文章,應立即回應,避免讓民眾對司法產生質疑。 |
盛執行長建南 |
公共關係室 |
本院對有關司法之不實報導,除立即回應及去函要求更正外,並視情況召開記者會加以說明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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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議與廣電基金會合作拍攝宣導短片,利用節目短片或長期性帶狀節目,透過媒體,讓民眾了解司法,認識司法改革的內涵。 |
盛執行長建南 蘇經理誌朗 |
公共關係室 |
此涉及預算經費是否可行之問題,將於許可之範圍內儘量爭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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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議參考CIS企業識別體系,建立司法識別標誌,讓民眾可以清楚分辨司法與行政的不同。 |
賴董事長東明 |
司法行政廳 |
刻正規劃建立法院體系識別圖誌,本項建議留供業務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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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議多利用地方性的媒體,例如地方性電台、報紙或電視台宣導司法改革。 |
賴董事長東明 |
公共關係室 |
將要求各級法院於辦理「與民有約」系列活動時多與地方性之媒體結合,以宣導司法改革,並列入將來評鑑之項目,加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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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發布司法相關訊息或發行文宣不能平鋪直敘,應設計出足以引人注意的形式,並就同樣內容重複發布,才能達到傳播效果,以引起媒體的注意。 |
賴董事長東明 |
公共關係室 |
本院特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及十二月七日聘請資深媒體記者,為本院全體職員舉辦四場「如何撰寫新聞稿研習會」,希能提昇新聞稿寫作能力,達到傳播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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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議以持續性、階段性、系列性的宣導方式,傳達司法政策,並利用不同方式如戲劇宣導、學校研習營、社區團隊等方式傳達司法消息。 |
李董事長玉琥 |
公共關係室 |
本院「與民有約」系列活動係持續性辦理,並採取多樣化方式進行,例如:舉行高中、國中、小學校長、主任、老師法律研習會,藉以宣導法治教育,今後更將會參考所提議方式辦理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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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議各法院規畫提訊重刑犯之路線,以避免類似陳進興等重刑犯於應訊時,可以自由接受媒體採訪,產生不良示範。 |
葛副理傳富 |
刑事廳 |
一、為維持訴訟程序的進行及戒護需要,本院曾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六二一八號函示各法院於提解在押被告進出法庭時,應注意避免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或民眾接近在押被告在案。 二、目前各級新蓋之法院法庭,均有對提訊被告進出法庭路線與媒體外界作隔離之措施,舊法院如於空間許可條件下,亦會朝此方向規劃修改提訊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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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議與泰山文教基金會聯繫,共同舉辦國中生法律常識推廣運動,以減少少年犯罪問題。 |
賴董事長東明 |
少年及家事小組 |
一、為加強國中生法律常識推廣相關工作,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均積極配合參與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展工作,並著有成效。 二、已與泰山文教基金會聯繫,如於推廣國中生法律常識推廣運動時有任何需要,並可由本院及所屬法院提供人力資源協助者,本院定當積極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