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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法律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建議最高法院院長、襄閱庭長應將各庭不同之法律見解,交由民刑庭會議統一見解,以免案件一再發回更審。

曾理事長肇昌

民事廳

刑事廳

依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及民、刑事庭總會議議事要點第五點規定,就兩庭見解不同時,院長或承辦庭均得提案討論,目前最高法院即是依此規定處理。

關於法官人事制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多數決,決定法官的升遷,令人質疑下級審法院法官如何判斷上級審法官是否優秀?如何參與表決?目前人審會各級法官代表的比例,宜重新考量;法官遷調,應以辦案成績為主要考量,惟受人審會代表選舉文化的影響,對於不善交際的好法官,恐有遺珠之憾,宜予檢討改進。

曾理事長肇昌

人事處

一、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遷調案,司法院對於優秀法官具有提名權,提名後由與會委員充份表示意見,由主席裁決,甚少以表決方式決議,對於優秀的法官遴薦,難有遺珠之憾。

二、法官遷調應否以辦案成績為主要考量,留供本院研議。

三、人審會委員各級法官代表之比例,係以各審級法官人數之多寡做為考量依據,本建議案留供修法參考。

審判獨立造成部分法官獨大的心態,司法行政監督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法官考績一律甲等,無法區分法官好壞,無異獎勵懶惰的法官,建請檢討改進,以維護民眾的權益。

曾理事長肇昌

人事處

司法院為確實考核法官之辦案績效、工作勤惰等,以發揮司法行政監督之效能,業已訂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成)評定參考要點」乙種,據以辦理法官之年度考績事宜,俾達綜覈名實之旨,進而保障人民之司法受益權。

刑事第二審定讞的案件,被告最忌諱的,莫過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判決有罪,反之,被害人最不能接受的,是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第二審卻改判無罪。類此第一、二審判決相左的情形,為避免民眾對於二審法官是否濫權的過度疑慮

,建請司法院研究類此情形,能否給予上訴第三審的機會,以為救濟。

曾理事長肇昌

刑事廳

現行實務所見一、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逆轉之情形,多屬認定事實不同所致,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已決定建立第一審為堅實之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其中第一審並有嚴格證據法則、交互詰問等諸多配套措施,如改制成功,當不致再有一、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逆轉之情形。又關於上訴第三審之立法原則,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決議採行裁量上訴制度,即原審判決雖無通常上訴事由,但如有涉及其他法令解釋之重要事項者,得由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聲請第三審法院依職權裁量受理上訴,並擬將現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予以刪除,使具體個案有循第三審救濟之機會。

行政刑罰除罪化,是民主國家的趨勢,一方面消弭民怨,另一方面減輕法院案件負荷,建請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儘速檢討修正。

曾理事長肇昌

刑事廳

有關行政刑罰除罪化之建議,本院前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函行政院並經其轉法務部參考在案,復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函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建請就其主管法律有關刑事處罰部分再作除罪化之檢討修正。此外,並利用各種參加會議之機會向行政及立法機關表達此一建言,目前公司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修正時,已有多數刑罰條文廢止,研議修正中之商標法亦同此方向,均屬其具體成效。

部分免兼庭長的法官,據個人觀察,常於開庭時發洩其不滿的情緒或以拖延案件進行,作為消極頑抗,不認真辦案,只等退休。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建請司法院適度考量,讓此類法官提早退休。

曾理事長肇昌

人事處

法官為終身職,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之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僅得依其意願申請自願退休。然上開法官辦案情形,本院仍有考核之機制:如公務人員考績法、法官評鑑辦法、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規定,並厲行審判獨立外之行政監督,俾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提高裁判品質。

合議制度未能落實,裁判品質無法提升,人民自然要上訴,為使法官對於所持不同見解負責,建議法官於裁判書,應附具不同意見書,俾實務與理想均能兼顧。

曾理事長肇昌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項已修正為:「行合議審判之判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

  ,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該修正草案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

二、為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第一審必須為堅實的事實審,為強化第一審之審判功能,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決議增訂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以落實合議制度,提昇裁判品質。至於為使法官對於所持不同見解負責

  ,建議法官於裁判書,應附具不同意見書一節,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決議增訂第三百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為「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判決,如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時,經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

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規定,各法官之意見均應記載於評議簿,已使持不同意見之法官得有表達之機會,於裁判確定後,並得供聲請閱覽,已落實合議制之功能。至裁判書是否應附具該不同意見,留供日後修正行政訴訟法之參考。

律師經常上司法院網站,蒐尋裁判資料,對於網站所提供的服務相當肯定,惟例假日卻無法使用,建議例假日也能開放。

吳理事長雄仁

資訊管理處

本院網站於平時之例假日,皆開放民眾查詢使用,惟偶因大廈配電維護工程及預警檢查作業,須於例假日停電維護,本院不得不配合關機。為避免整個例假日,因施工而中斷查詢服務,本院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已指派專人於停電前,方關閉主機,並於復電後,立即開啟主機,以提供民眾更周到的查詢服務。

關於簡易庭的設置,律師界普遍認為,包括軟、硬體及人員的配置,均有閒置或未能有效利用的情形。建請評估檢討。

吳理事長雄仁

司法行政廳

民、刑事訴訟法數度修正,擴大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使簡易庭受理之案件急遽增加;又各地方法院積極擴展簡易庭辦理業務範圍,部分簡易庭兼作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廳處,紓減各地方法院案件之負荷及辦公廳舍之不足。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案件數,八十六年:四十萬餘件,八十七年:七

十九萬餘件,八十八年:一百四十七萬餘件,八十九年:一百六十三萬餘件。從簡易庭受理案件數大幅增加的情形來看,簡易庭已逐步發揮其效益。

關於簡易訴訟案件,對於訴訟標的金額過高,抗辯事由複雜之票據案件,建議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吳理事長雄仁

民事廳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同條第二項之訴訟(例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故對於訴訟標的金額過高,抗辯事由複雜之票據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

十一

羈押權回歸法院後,人犯羈押問題,雖然改善很多,但仍有少數法官不注重人權,濫行羈押。建請督促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慎審處理羈押問題。

吳理事長雄仁

刑事廳

自羈押權移歸法院行使後,本院已多次函促各法官應審慎辦理,且於本院訂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予以提示,本(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再次以(九一)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二○三號函,請各法院對於人犯實施羈押務須慎重,並確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一○一條之一各款規定辦理,不得濫行羈押,以確保人權。

十二

依法官法草案,法官、檢察官、律師未來將採合考分訓制。就分訓而言,三者職務雖不相同,但同為法曹,追求正義、保障人權的理念係一致,對於法庭活動中,彼此所扮演的角色與地位,應有相互認知,才能有良好的互動,俾利發現真實

。故雖為分訓,但就基本法學理論與實務而言,應有共通之處。建議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此加以整合,使司法人員訓練制度更臻完備。

劉教授幸義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一、依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訓練以培養不同職務之共同性法學素養為目的,第二階段訓練再依工作類別分別予以訓練,本院將於立法通過後,就共通基本法學理論加以整合,使訓練制度更加完備。

二、立法院審議中之法官法草案係採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與研習一元化之作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至於有關合考分訓制度的設計,就人權保障的理念、法曹的角色、地位與功能、法庭活動之理論與實務,均有再檢討之必要乙事,將留供本院研修法官法草案時參考。

十三

考試引導教學,是目前國內法學教育的一大隱憂。如何改善?值得司法當局及教育機構重視。

潘教授維大

人事處

為提升法學素養,本院今後將加強與法學教授教育機構召開學術研討會,以溝通法學見解及法律實務經驗。

十四

考試院、司法院規劃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應考資格

,除法律系畢業生外,對於未受過完整、正統法學教育,於修習一定法律課程的非法律系學生,亦得應試,是否妥適,建請研究檢討。

鄺教授承華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鑑於當今社會多元化,法律紛爭之解決常涉及多樣而特殊之專門性法律領域,為滿足社會對司法人員具備多樣化知能之需要,同時顧及歷年來政治、行政系科畢業者均得應司法官考試之規定,及考量司法官特考業已採計二科原則(詳後附註)多年,並放寬至畢業後修習學分亦予採認之事實;而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合一考試後,對於非法律系報考者已提高為須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較之現行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之應考資格已趨嚴格。基於憲法第十八條已明定人民有應考試之權利,並期於制度改變時,能確實保障應考人權益損害最小等因素考量,本建議案留供日後修法參考。

附註:所謂「二科原則」係指政治、法律、行政以外之系科畢業者,其所修課程與司法官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                                 

十五

建請司法院就社會矚目案件法院判決的結果,主動提供媒體正面資訊,使人民也能體認司法的獨立與公正性。

鄺教授承華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公共關係室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就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均會主動發布新聞,並適時提供媒體正面、正確之法律訊息。本院向即依此原則辦理,今後更當繼續朝此方向努力。

十六

建請修法刪除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中「主要法律科目」之限制,使在特殊領域(如商標、專利等)學有專精的專任教授,雖非講授民、刑法或民、刑事訴訟法等主要法律科目,未來實施專家參審制時,也有機會擔任專業法官。

李教授復甸

人事處

本建議案留供修法參考。

十七

刑事交互詰問制度,原則上應由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互為攻防,但實務上似有法官就證據取捨、調查、認定等,明顯偏袒檢察官,較不重視被告或其辯護人所提之證據,甚至檢察官未能舉證之事實,亦主動詳查,對被告極為不利,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建請檢討改進。

李教授復甸

刑事廳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法院就檢察官未舉證之事實主動詳查,於法並無不合。惟該規定常遭致法官「球員兼裁判」之譏,及法官與檢察官輪流接力和被告比賽拼輸贏,老百姓所看到的法官已將被告推定是有罪的,致使法院判決無法信服於民。鑑於此,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研修完成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案,除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並促使檢察官慎重起訴外,另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及保障被告人權,惟該修正案未獲行政院同意。最近由立法委員自行提修正案(同本院修正案),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並經多次黨政協商,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三讀通過,屆時法官將居於聽訟地位,公平法院當屬可期。

十八

建議司法院增置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案件之事實、草擬裁判書,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

葉教授俊榮

人事處

法官助理對法官工作負荷之紓解確有相當成效,是以本院除於九十年度員額預算中,增編各法院法官助理員額外,今後將持續依實際業務需求,爭取增加法官助理員額,以使每位法官均配一助理為目標。

十九

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該及於檢察官偵查筆錄電腦化,因為偵查筆錄是法官認定事實的基礎,提升偵查筆錄的正確性有其迫切性,推動偵查筆錄電腦化刻不容緩。

許教授玉秀

資訊管理處

偵查筆錄電腦化非本院職掌,將建請法務部參卓。

二十

請加速推動參審制,如涉及法律判斷應由法官為之的憲法層面問題,曠日廢時,建議先朝專家協助認定事實方面著手。

許教授玉秀

民事廳

司法院目前刻正試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制度,法官審理專業類型案件,遇有專業問題爭議時,得詢問該類專業專家之意見,運用民間專業人士的力量,協助法官作成更妥適專業之裁判,提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度。日前更蒐集資料完成編印參與審判諮詢專家名冊,寄發各法院,供法官辦理專業類型案件時,諮詢專業意見之參考。該名冊蒐集有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性侵害、交通、少年刑事等十一類類別,總計九百九十位專家。另外,持續進行「專家參審試行條例」之研究制定工作,期將專家參審制度法制化。

二一

除了弱勢或無資力者外,尚有許多中產階級的民眾,無能力負擔律師費用。為使多數民眾真正使用司法資源,建請加速推動法律扶助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

黃常務執行委員旭田

司法行政廳

法律扶助法草案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已於第四屆第六會期第五次會議決議,將本案送請該院司法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中

二二

建請司法院將高風亮節的司法前輩,介紹給法律系學生,以樹立正確的司法道德觀念。

黃常務執行委員旭田

司法行政廳

本院將於九十一年度印製專刊,介紹高風亮節的司法前輩,並分送各大學法律系,以培養法律系學生高尚的司法道德情操。

二三

長久以來法治教育的推廣,大多忽略程序正義的觀念,一般為國小學童編印的法學教育叢書,關於民、刑事程序的介紹,亦付之闕如,建請司法院就此部分給予支援協助,以增進民眾解決紛爭的能力。

黃常務執行委員旭田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十年編印「司法院法治叢書(一)」、「司法院法治叢書(二)」書籍,分送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供民眾免費取閱,並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本院時分送,以推廣法治教育。九十一年將繼續編印「司法院法治叢書(三)」,書籍內容將就民、刑事訴訟程序做完整的介紹,以強化學童及民眾程序正義的觀念。

二四

為擴大律師的服務領域,希望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制度,能使律師同時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李律師念祖

人事處

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已明定,本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律師人員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以轉任與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若欲使三合一考試之律師同時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考試院權責,本建議將轉請考選機關參酌。

二五

建請修法讓敗訴一方負擔對造的律師費用,以減輕訟源。

李律師念祖

民事廳

 

民事訴訟第三審係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一般當事人常難以勝任,故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並將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其最高額。惟第一、二審為事實審,著重事實與證據調查,當事人可以自為之,並非均需律師代理,所以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況且,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尚未建立,人民經濟條件高低不同,以目前現況遽於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不符合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之理念。

二六

建請研修刑事訴訟法,將超越合理懷疑為認定有罪判決的證據法則,納入嚴謹的證據法則,作為有罪判決的相關依據。

李律師念祖

刑事廳

為明定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之依據,本院已就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嚴謹證據法則」議題所作共識與結論,完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修正條文,規定為「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外,並刻意貶抑被告自白之地位、引進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之規定。除徵詢行政院意見外,為集思廣益,並曾諮請學術界及律師界學者、專家提供意見,已獲大部分共識,當待進一步協商、彙整,即可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二七

建請司法院或主管機關於修正律師法時,增列強制在職進修之相關規定。

李律師念祖

司法行政廳

本建議將轉請主管機關法務部參考辦理。

二八

建請研究如何使考取司法官特考的研究所學生,得保留學籍,俾兼顧法學知識的汲取,同時接受司法官訓練所訓練。

陳教授敏

人事處

新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均已將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考試及格錄取資格得予保留一定年限,俟期限屆滿

,再申請訓練分發任用之規定,納入規範。

二九

建請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不合時宜的行政法規加以整理,送交相關機關研議,以符合國民感情並減少訴訟資源的浪費。

陳教授敏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本院在召開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或舉辦法官在職研修及核閱各級行政法院判決書時,若發現有不合時宜之行政法規,將由本院建請相關機關研議。

二、將函請所屬各級行政法院轉知法官,如發現有不合時宜之行政法規,隨時與本院聯絡。

三十

司法是一個封閉的系統,與外界的交流相當低,司法院應考慮將法學教育及法律學者之參與司法實務,列為改革之重要課題,使法律學者得以成為司法人員諮詢之對象,讓學界與實務界彼此合作,相互支援,以提升改革成效。

郝教授鳳鳴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小組

司法行政廳

一、本院遇有重要之法案修正或制度變革或進行中之各項研修會時,均會邀請素有專攻之法律學者、律師界及實務界司法人員共同參與,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並進而促使司法改革能更切合實際社會所需。另舉辦之各類研討會亦會聘請學有專精之大學教授擔任講座,藉由意見交流,使學術界與實務界之互動更加順暢。例如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八十九年九月諮商證據章草案條文、九十年間舉辦「全國第一、二審法官法庭詰問訴

  訟指揮與即席裁定要領專業研習會」、因應刑事訴訟法搜索權修正施行分區舉辦「全國一、二審庭長法官及書記官講習會」、與台灣刑事法學會共同合辦「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與台灣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刑事訴訟關於上訴制度學術研討會」及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共同舉辦「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新世紀之突破研討會」等,均屬之。

二、另本院舉辦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及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論課程,均會邀請商標、專利、稅務、土地等爭訟事件之實務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相互交換意見,提供審判上之參考。

三一

司法人員在職及繼續教育與司法工作成效密切相關,建請司法院採行積極鼓勵措施,營造司法人員終身學習環境,並協助司法人員到國外大學法律系或相關科系進修,對於取得學位或具體研究成果者,作為考績及升遷的重要參考依據。

郝教授鳳鳴

司法人員研習所

人事處

本院對於推動司法人員之在職教育及終身學習,向來不遺餘力,除已訂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鼓勵法官每年持續積極進修、考察,以增進審判所需知能;並已於九十年五月,成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專責辦理各項研習課程或活動;復於司法院網站∣「法官資訊服務站」上,設置「研習資訊」專欄,隨時更新最新之國內外進修資訊,俾以提供司法同仁之參考。對於取得學位或具體研究成果者,本院亦將作為考績及升遷的重要參考依據。

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各項研習,規劃方向如下:

一、在開班方面,配合司法改革、法律修正及新法制之實施,規劃相關之法律研習班別,使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早熟稔新法,充實應具備之專業法學知識,以順遂勝任其職務,屆時能正確適用,順理推動新制。九十一年度預定開設研習課程五十七班次,合計二八二○人次。

二、在課程安排方面,除安排法律專業課程外,為培育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宏觀視野,促使其等遵守法官守則及司法倫理,尊重人性尊嚴,重視人權保障,使司法審判及相關事務之執行,能契合社會脈動,符合人民之法律感情,發揮司法應有之功能,將於各研習班次,安排司法倫理、人文關懷、社會變遷、國際局勢等課程,俾法官等司法人員執行職務,達到合法、合理、合情之境界。

三、在講座聘任方面,除積極延攬各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實務界耆宿外,並廣邀各界推薦優秀之講座名單,以建立儲備講座資料庫,並依各研習班次研習人員課程意見回饋表結果,遴聘最適宜人選。

三二

建請司法院重視司法特考與律師高考之執行情形,協調考試院檢討命題委員是否過於集中在特定院校之教授?命題科目、範圍與難易度是否適當?是否有過於理論、艱深或屬於獨門見解題目?能否結合實體法及程序法,改以實例題測試?能否維持考試之公正與公平性?能否得到鑑別的程度目的而篩選適任的人才?

郝教授鳳鳴

蔡教授志方

人事處

關於司法特考與律師高考命題委員、命題科目、範圍與難易度及鑑別度皆屬考試權之範疇,本建議案將函請考試院、考選部參考。

三三

建請司法院改採單位名義即各地方律師公會或大學法律系等作為法曹協會發起人,重新籌設法曹協會,使各法律專業人士得隨時交流,建立共識。

高教授思博

司法行政廳

依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人民團體之發起人應為自然人,如以單位或機關名義為人民團體之發起人,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不相符。法曹協會成立大會前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其設立許可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撤銷,是否重新設立及應如何設立,始能有效發揮法曹協會之作用及功能,刻正規劃研議中,本項建議,留供業務參考。

三四

就司法院定位問題,在近程目標上,建請注意配套措施,並考量在不及修憲、修法時,如何預謀對策;在遠程目標上,建議司法院召開專業的委員會,對未來的定位,作整體的思考。

吳教授信華

司法行政廳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成立「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及三所終審法院院長、法官代表及專家、學者、律師界等二十四人組成,就司法院定位之近程、遠程目標進行規劃,現已擬定修憲及未修憲二套方案,進行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之修正,期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三五

建請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法官研習會或法律專題研討會時,開放名額讓律師參加,以增加律師在職進修的機會。

周理事長耀門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小組

司法行政廳

一、本院舉辦之民事研討會均視場地、經費等許可範圍內開放部分名額供律師參與,例如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高雄地院舉辦之加強推動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分區研討會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於台中地區舉辦之第五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各開放二十及五十個名額供該轄區之律師參與,反應良好。惟所邀請之講座如要求所有與會者須事前閱讀相關書籍資料時,希望律師亦能配合,以提昇互相研討之成效。

二、過去兩年本院舉辦關於刑事交互詰問法庭活動研習會,均有保留名額供律師免費參加,以後仍將繼續。

三、本項建議將供本院舉辦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及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論課程時之參考。

四、有關法官的各項研習活動,係針對法官的辦案需要,新知汲取,而為規劃設計。今後各項研習活動是否繼續開放律師參加,將視研習性質、人數

  、經費、場地等各項因素,予以考量。

三六

一、建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以原就被原則,或適用管轄時儘量從寬解釋事件管轄的範圍,以免人民增加行政訴訟的困難。

 

 

二、建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訴訟代理人範圍,以免損害當事人權益及增加法院負擔,並尊重律師專業。

周理事長耀門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為改進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行政訴訟制度研修會已決議增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並就不動產、公務員職務關係、公法上保險等事件涉訟時為特別審判籍之例外規定,以方便民眾訴訟。

二、行政訴訟涉及之專業性為多層面,如稅務、專利、商標等,並不限於法律專業知識,從而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尚屬妥適。至同條項第二款「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者」之規定,業經本院行政訴訟制度研修會決議修正「應得行政法院許可」,始得充任訴訟代理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七

建請於編印各級法院裁判書類彙編前,能通知各律師公會或由全聯會轉知,開放給律師界登記後統一編印付費購買。

周理事長耀門

民事廳

依「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五點四之規定,各法院編印彙編時,會同時提供該彙編裁判書或議決書之電子檔予司法院,由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將之上網張貼,只要輸入檢索語詞即可方便查詢相關判決。至開放給律師界登記後統一編印付費購買裁判書彙編之建議案,因現階段各法院均有人力不足現象,將造成各法院作業方面之問題,應俟相關作業問題解決後,再行考量辦理。

三八

建請充實各級法院圖書館藏書,並開放供律師使用,各律師公會可視財物狀況捐助書籍,充實館藏,藉此增進辯審良善互動,分享司法資源。

 

周理事長耀門

秘書處

本院及所屬機關(含各級法院)圖書室,依圖書法第四條有關圖書館之分類,應屬於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

、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質資訊服務之圖書館。」之性質,以提供所屬人員業務上參考為主。律師如確有參考本院及所屬機關(含各級法院)圖書室藏書之必要,得依本院及所屬機關圖書室借書相關規定辦理。

三九

建請強化偵查階段律師之辯護功能,並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有限度開放律師閱卷,以保障被告權益,避免冤抑。

周理事長耀門

刑事廳

為達成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之共識與結論,及陳總統所提出「司法改革白皮書」中建議賦予偵查中被告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決議增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辯護人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至於強制辯護是否擴及至偵查階段,曾審慎討論,惟尚未獲結論。另外為防發生毀損、塗改卷證之虞,目前仍暫不放寬辯護人得於偵查中閱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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