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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公益團體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91.3.28舉辦座談會)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鑑於目前性侵害案件審理程序之冗長,將導致部分受害少女身心備受煎熬而放棄追訴被告,建請改善相關訴訟程序。

黃董事長勝雄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一、為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維護其在審判程序中之權益,並期法院迅速處理案件,本院已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六)院台廳刑一字第○六三四二號函頒「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二、內政部曾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台內防字第○九一○○六○○七三○號及一月二十四日台內防字第○九一○○六七六五九號函請本院研究少年涉性侵害情事者納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流程處理之可行性,本院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九一)秘台廳家一字第○一三二七號函覆依該要點訂頒之宗旨,少年法院於少年涉性侵害事件之調查階段,似以與檢察機關為相同考量,一併納入該作業要點之作業流程處理為宜。至於如何將少年法院納入前述作業要點之流程處理,原則上建議比照檢察機關,於要點中增列「少年法院」等文字以為修正,並儘速研議相關規範,俾少年法院於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有所依循。

為保障智障者之訴訟權益,建議設義務律師辯護制度。

黃董事長勝雄

刑事廳

司法行政廳

一、目前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苗栗及宜蘭等地方法院與轄區律師公會均已試行律師義務辯護制度,使無資力之被告得請求律師為其義務辯護,以保障被告權利。另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月八日亦已分別函請各法院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儘速辦理律師義務辯護制度。各法院已積極陸續辦理中。

二、又現行之刑事訴訟架構由「職權進行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要求當事人形式上的對等外,尚須有強而有力的辯護人協助被告,以確實保護其法律上的利益,監督並促成刑事裁判正當程序的實現。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即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採雙軌制。該修正案,近期將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被告等權益。

三、另,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本院已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之研擬,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如智能障礙等)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民,由國家提供必

  要之法律扶助,使其得以順利實施訴訟權能,維護其權益,前開草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現正由該院司法委員會審查中。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明定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所指派之社工人員得為輔佐人,或得由身心障礙者自行指定其信賴之社工人員為之,以保障身心障礙被告之權益,並於傳票中載明相關文字。

王秘書長榮璋

刑事廳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已有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此外,若智能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未為其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亦有規定,故依目前規定,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均得在專業之辯護人或社工人員之協助下,進行訊問,以期發現真實並保障智能障礙之權益。

建議修正民法第十四條,使社政主管機關亦能獲得法律授權,得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提出禁治產宣告之聲請。同時配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二項,除檢察官外,增列社政單位為聲請人時,禁治產程序費用(鑑定費)由國庫支付。並參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讓顯然對禁治產人有不利的狀況時,法官得斟酌禁治產人之需求

,指定社政主管機關為監護人。

王秘書長榮璋

民事廳

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將於出席相關會議時提供意見,日後再配合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建請於法官養成階段課程,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

王秘書長榮璋

陳執行長美玲

蕭董事長淑珍

司法人員研習所

本項建議將供本院研習所課程安排之參考。

建請建立完全無障礙的法庭環境,讓身心障礙者方便使用法院各項硬體設備。

王秘書長榮璋

司法行政廳

秘書處

目前法院建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坡道、殘障電梯、殘障廁所等,本院將持續督促各法院改善身心障礙者使用措施。

心智障礙者之心智年齡僅約三至十二歲,但因其外觀與常人無異,就其法律上身份地位之認定,迄今尚未明確,建請加強有關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等認定標準,以給予公平的處遇。

陳執行長美玲

民事廳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我國現行刑法,將精神障礙區分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而規定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行為人是否精神障礙而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應以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而斷,而行為人有無精神障礙,非由精神病科之醫師以其專業知識無法鑑定,故目前各法院審理前,遇有精神狀態似有異常之可疑被告,均先送請精神病醫院診察鑑定,非僅由法官依其審判經驗或人生閱歷而輕率予以認定。將宣導法官應主動積極了解當事人有否身心障礙,發現可疑為身心障礙者時,提醒可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妥善運用闡明制度,讓其充分表達意見。

本會依照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七十二號解釋之明文,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衛生署、行政院等單位申請免除「街友」(遊民)所欠健保費用,並給予適當醫療照護,惟並未獲得正面回應。有關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效力如何?本會得否對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曹董事長慶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大法官書記處

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司法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政府機關依法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時,權益受侵害之人民可透過提起行政訴訟途徑,保障其權益;或以向立法院、監察院陳情等方式,促使政府機關履行其義務。

建議設立「身心殘障專業法庭」,並建立明確之審理流程,由專業法官專責審理身心殘障者所涉犯之案件。

蕭董事長淑珍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為推動法官專業化的改革,使法官專業久任,業於九十年十月一日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官民、刑分流及專業法官證照制度,已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未來各專業類型案件,將由專業法官審理,並視案件量多寡,法院人力調配等因素,酌設專業法庭,妥速審結,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建議設立「人權法庭」,專責處理因種族、性別、勞動階層等差異,所引起之歧視或侵害人權等案件。

蕭董事長淑珍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為推動法官專業化的改革,使法官專業久任,業於九十年十月一日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官民、刑分流及專業法官證照制度,已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未來各專業類型案件,將由專業法官審理,並視案件量多寡,法院人力調配等因素,酌設專業法庭,妥速審結,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十一

建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消費訴訟專庭」,快速解決消費行為所引起之爭端。

游董事長明國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為推動法官專業化的改革,使法官專業久任,業於九十年十月一日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官民、刑分流及專業法官證照制度,已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未來各專業類型案件,將由專業法官審理,並視案件量多寡,法院人力調配等因素,酌設專業法庭,妥速審結,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十二

建議公布全國消費訴訟案件之相關判例及統計資料,以作為是否訴訟、或賠償、和解金額多寡之判斷依據。

游董事長明國

民事廳

統計處

本院目前按期出版之統計月報及統計提要,就有關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終結事件訴訟種類,已編列消費訴訟統計,內容涵括案件量、判決結果、和解、駁回、調解及訴訟標的金額等資料,隨時可提供各界參考,相關判決亦可由司法院網站搜尋查閱。

十三

為考量消費案件團體訴訟者之權益,建請各法院法官以審慎的態度,積極迅速審理此類案件。

游董事長明國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都能以審慎態度處理消費訴訟,惟受限於案件量負荷沉重,辦案速度難免較慢,本建議將於舉辦相關研究會時,提請各法院法官注意辦理。

十四

建請加強宣導有關身心障礙者訴訟權益保障之相關法令。

王執行長金英

民事廳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將於辦理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研習會、志願服務領導訓練研習會及相關研究會中,研究增列弱勢族群人權保障及學習辨識心智障礙者等相關課程,以增進單一窗口服務人員及司法志工對身心障礙者之認知

,積極宣導保護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觀念,並修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十五

有關重大刑事案件證據之調查應力求完善,避免因歷時久遠,導致相關當事人、證人記憶模糊,或證據滅失的情形發生,致使案件一再發回更審。

陸董事長晉德

刑事廳

為期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本院前頒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並曾函示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除應切實依照「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外,對證據之蒐集,尤應力求詳盡,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注意調查,以免案件一再發回,久懸而未定讞。

十六

司法院近年來多項司法改革措施,似乎太著重於被告人權的保護,建請應同時兼顧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之保護。

陸董事長晉德

刑事廳

一、為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法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被害人得由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陪同在場,以避免其獨自面對被告或辯護人之攻擊,而再受到傷害。此外,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就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之共識與結論,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代理人」及增訂「證據保全章」等相關條文規定。

二、為保護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維護其在審判程序中之權益,本院曾函頒「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並函示各法院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與傳票同時送達被害人,俾便被害人參考。

十七

鑑於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建請統計各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之犯罪資料,並就其中犯罪率較高之學校學生,加強法治教育之宣導。

陸董事長晉德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統計處

將於本院相關統計報表增列各法院受保護處分少年教育程度狀況表,並函請各法院,在對審判工作沒有太大影響範圍內,各法院院長應開放並鼓勵法官從事到校演講等參與法治教育宣導活動,共同分擔法律人之社會責任。

十八

建議司法院針對律師之品德操守及專業素養由法官投票評鑑,並將結果告知律師公會,以相互砥礪。

陸董事長晉德

司法行政廳

統計處

本院並非律師、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且法官應保持客觀中立,故由本院辦理法官投票評鑑律師之品德操守及專業素養等,並不適宜。惟在司法改革力求革新的今日,律師品德操守及專業素養的提升,確屬必要。本院將於適當時機向律師團體轉達本項建言,並留供業務參考。

十九

相關個案如需安排鑑定,建請事先與鑑定單位溝通,以利安排鑑定時間,並請儘早提供相關卷證,以利儘速完成鑑定工作或提供專業意見。

陳執行長景松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本建議將於相關研習會中轉請各法院注意辦理。

二十

日前某前立委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案件,因被告辯稱其不知對方未成年而獲不起訴處分。建議對於此類案件,應建立具體適當之認定標準,以保障兒童及未成年人之權益。

高李董事長麗珍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關於起訴與否,乃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認定之結果。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一

鑑於檳榔西施之衣著日漸暴露,檢察官就各該案件是否已達妨害風化或猥褻程度,其認定標準不同,建請儘早訂立明確之標準。

高李董事長麗珍

刑事廳

檳榔西施衣著是否達猥褻程度,以在客觀上是否足以誘起他人性慾而定,其認定標準,審理中宜由法官依具體案件,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裁判。

二二

建議對於網路交際之成年犯罪者,改採法治教育相關課程以代替罰金之宣告。

高李董事長麗珍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網路交易之成年犯罪者與其他犯罪之差別,係其犯罪手段、方法之不同,似無採差別刑罰之必要,宜與一般犯罪同視,以符公平原則。

二三

為求落實司法改革的成效,建請於日後舉辦此類座談會時,應邀請法務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列席,共同參與討論,以期各機關對於司法改革之步調,能漸趨一致。

范秘書長振蕙

祁專門委員止戈

公共關係室

本院將視座談會性質,斟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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