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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律師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一、二審法院的裁判品質應予提升(行交互詰問案件的裁判維持率,應提高到百分之八十),否則不宜驟然提高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或限縮提起再審、非常上訴的範圍。

曾理事長肇昌

莊律師柏林

林律師永頌

民事廳

刑事廳

一、為提升一、二審法院之裁判品質,本院施行以下措施:

  (一)按月將一、二審法院之民、刑事確定裁判書類送請民事(刑事)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如有違誤,依情節輕重及是否影響人民權益,製作審查要旨通函參考改進。

  (二)年度結束,請各法院依「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之規定,就案件審理為全盤之檢討改進。

  (三)定期舉辦專題研究會,研商實務發生之問題。

  (四)遇法律修改,隨即舉辦研習會,以充實法官新知。

二、有關不宜驟然提高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或限縮提起再審、非常上訴的範圍之建議,留供本院民、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參考。

清理積案,避免案件久懸未結,為司法改革當務之急;法官辦案期限應予管考,對於無故擱置案件的法官,應予懲處。

曾理事長肇昌

莊律師柏林

呂理事長傳勝

陳委員進興

邱理事長錦添

黃律師柏夫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一、為清理民、刑事積案,避免案件久懸未結,本院除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以為依循外,並施行以下措施:

  (一)對各法院案件之進行,為嚴格之管考。

  (二)案件遲延嚴重之法院,會予專案視察,並對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三)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函請各法院積極進行遲延案件之稽核工作,協助法官清理遲延案件。

  (四)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檢送「各法院清理積案參考方案彙整表」,供各法院參考。

  (五)各法院每月均陳報本院「民事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刑事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逾五年以上未結民事事件統計表」、「逾五年以上未結刑事案件統計表」,本院均視情形函請該法院改善。

  (六)針對部分遲延甚久之案件,函請各法院查明檢討遲延原因報院。

二、關於行政法院法官辦案期限之管考,本院訂有「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以為依循;對最高行政法院之遲延案件,則按該院本月陳送之遲延月報表督促其研擬方案妥適處理,至於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目前並無遲延案件。

三、有關法官稽延案件不結,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十二款的規定得送交自律,各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可評議移送司法院懲處。另法官法草案第三十五條,對於敬業精神不良的法官亦得送評鑑,依情節輕重為各種處分,如被評鑑為不適任,依同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撤職之懲戒,予以淘汰。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須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由於十日的期限很短,且須提出聲請理由狀,因此,當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時,希望法院能及時安排閱卷。

曾理事長肇昌

刑事廳

受告訴人委任之律師為提出理由狀,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依現行法尚屬無據。惟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研修完成修正草案條文,並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中,俟修法完成即可據以聲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庭法官常於刑事部分判決後,將民事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刑事庭、民事庭法官採證、用法各自獨立,導致民、刑事判決結果相互矛盾,不僅當事人無法信服,且損及司法公信力,建請設法解決。

曾理事長肇昌

林副理事長復華

民事廳

刑事廳

為避免民、刑事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本院除函請一、二審法院刑事庭法官自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外,並促請各法院研訂獎勵辦法,以資鼓勵。

建請訂定民事訴訟費用繳納額度上限,以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曾理事長肇昌

民事廳

民事事件裁判費之徵收金額,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以上者,則採遞減徵收方式。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大法官之任用資格,希望能加入資深職業律師一項。

曾理事長肇昌

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已增列「曾任律師二十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之任用資格,該修正草案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最高法院「限量分案」、「秘密分案」制度,於今有無維持必要?建請參酌。

莊律師柏林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採行「限量分案」制度由來已久,對於最高法院裁判品質之維持有一定之貢獻。而「秘密分案」制度,可使最高法院法官不受外界不當干擾,確保裁判之公正,保護人民權益,有其存在價值與意義。至於在今日有無維持必要,最高法院會適時予以檢討。

部分法官問案態度不佳,建請改善;可安排法官研習有關人性、心理學等課程,讓法官深刻體認「以言語傷人」的負面影響。

林副理事長復華

李常務理事林盛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行政廳

 

一、民眾遇有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之情形時,可檢具具體事證陳訴,本院將詳予調查,如認法官問案態度確有不佳,即督促改善;倘屬情節重大,致有損司法信譽者,則移請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此外,本院每年均派員至各法院觀察開庭情形,注意法官問案態度,日後並將加強辦理。

二、本院目前規劃之課程已廣含各種不同領域,除法律外,亦包括人文、藝術、心理、社會工作、輔導諮商等,協助庭長、法官從各種不同的專業角度,理解人的心理與社會環境的變遷,期待將之用於司法審判工作之中,並能自我調解壓力。

建議由退休法官、教授等組成「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小組」,確實執行事後監督,提升裁判品質。

邱理事長錦添

司法行政廳

本院已於八十九年三月,邀集審、檢、辯、學代表組成「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小組」,並發布「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加強考核法官的裁判。

公職人員、政治人物涉嫌貪瀆、賄選案件,或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如殺人、搶奪等),時常久懸未結,或各審級判決結果迥異,因而損及司法公信力,建請改善。

陳委員進興

邱理事長錦添

刑事廳

本院除督促各級法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切實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辦理外,並對遲延案件加以管考,對於辦案遲延情形嚴重之法官,復請各法院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規定,檢具相關資料,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處理。

十一

建議表揚好法官,激勵司法人員士氣。

邱理事長錦添

人事處

本院每年均對辦案績效良好之法官核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及表揚年度優良法官,俾為後進法官之典範。

十二

法官對行政部門、產業界的認知深入與否,不僅與裁判品質有關,更影響公務人員行政作為積極性以及產業經濟的發展,故建議多讓法官瞭解行政法令、措施以及產業界概況,並落實專家參與審判制度。

陳律師玲玉

司法人員研習所

民事廳

一、為使法官能深入了解其他公部門或產業界之需求,本院除視需要於自行主辦之研習會中增加實際參訪行程外,亦與其他公、私部門聯合主辦各項研習活動,並廣邀各界共同與會研討,希望能透過多方之實際互動交流,了解問題之所在,並增加互信與合作之基礎。

二、本項建議定當繼續列入規劃課程之通盤考量。

三、本院已加速研究制定「專家參審試行條例」。

  惟於專家參審制度法律化前,法官審理專業案件時,可依「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諮詢專家意見。

十三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是法院與民眾接觸的第一線,但除了大台北地區的法院外,中南部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不論是在服務態度或回答問題的專業能力等方面,均未盡理想,建請改善。

陳董事長傳岳

司法行政廳

為提升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除於各種司法人員在職訓練課程中加強宣導為民服務觀念,並責由各法院定期辦理法院同仁便民禮民講習課程外,並已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法院相關業務辦理情形,日後並將彙整相關缺失情形,督促所屬法院儘速改善。

十四

建構堅實的第一審,應有配套措施,如提高回任一審法官的職等及待遇,使優秀資深法官樂於回任,傳承審判經驗。

黃律師柏夫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法官法草案已取消法官之官、職等(第五十四條),其俸給改採俸點制,一、二、三審法官均可到達最高俸點,以激勵資深法官調任或留任下級審法院。且為強化一審陣容,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重新規定為高等法院法官服務二年以上,回任一審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十五

建議司法院遴選優秀律師充任「短期法官」,協助解決案件過多的問題。

黃律師柏夫

人事處

遴選優秀律師轉任法官為本院既定政策,對於錄取人數不預設名額,本擇優之原則遴選,仍賡續辦理中。至於「短期法官」制度,將配合本院司法改革、主管人事之機關有關公務員任用態度的改變等條件,研究辦理。

十六

書記官法庭紀錄的速度跟不上刑事交互詰問活動,使審判程序因而遲緩,建請改進。

林律師永頌

資訊管理處

繼續協助並督促各法院書記官加強筆錄速度外,另為避免看打練習與實際法庭上聽打製作筆錄之落差,本院已開發筆錄之聽打練習測驗軟體,將於完成測試後,提供各法院使用。

十七

請建立管道,使第三人可查詢破產、清算案件是否繫屬於法院,及其案號、進行程度等資料。

聶律師齊桓

民事廳

本院「破產及禁治產管理系統」(網址:http://172.16.70.1/破產法禁治產/default.asp)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正式上線,目前有關破產法系統開放之對象,政府機關單位可向本院資訊管理處申請電子憑證後,直接透過網路查詢;一般民眾可向所在地法院表明身分及查詢目的後查詢。至於建議建立管道,供第三人查詢破產、清算案件是否繫屬於法院,及其案號、進行程度等資料,本院將研擬其開放之可行性。

十八

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使敗訴的債務人應提存一定比例的金額,才能上訴,以疏減訟源。

聶律師齊桓

民事廳

本建議將於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重新開會後,提會討論。

十九

建請司法院將審理經濟犯罪、少年及家事犯罪等案件所累積之經驗與智慧,與社會學者共同就「犯罪預防」的觀點從事交流,或與學校共同研討青少年犯罪成因,修補學校、家庭教育的缺漏。

黃律師瑞明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本院向來積極參與各機關、團體所召開有關青少年、家庭或婦幼權益等議題之會議,並編製法學教育宣導教材及安排各級學校、團體至本院參訪、座談,適時機會教育,俾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預防青少年犯罪;所屬法院亦常派員至各級學校演講或宣導相關法律常識,日後將持續辦理。另,有關建議舉辦以經濟犯罪為主題之司法業務研究會,將留供本院業務參考。

二十

為尊重當事人的緘默權,避免不確實的筆錄記載取代科學證據之調查,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禁止要求當事人於筆錄簽名。

李理事長念祖

刑事廳

留供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參考。

二一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檢、警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時,辯護人得在場表示意見;並明文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擴及偵查程序以及偵查中被告或辯護人保全證據程序。

李理事長念祖

刑事廳

建議修法明定檢、警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時,辯護人得在場表示意見及強制辯護案件擴及偵查程序部分,留供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修法參考。另關於建議修法賦予偵查中被告或辯護人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相關修正草案條文,正徵詢行政院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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