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法律學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日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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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司法機關經費不足,建議盡量增取預算,以改善法院硬體設備及莊嚴建築外觀。 |
劉教授興善 陳教授煥文 |
司法行政廳 會計處 |
一、為因應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情形,中央各機關九十二年度之歲出額度,均較九十一年度預算緊縮,行政院主計處爰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處忠二字第0九一00四九七四號函建請本院於籌編九十二年度歲出概算時,能參酌行政院通案刪減原則,在九十一年度預算範圍內檢討編列,以利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能夠順利籌編完成。是以,基於國家財政確實困難,本共體時艱之精神,在司法資源有限之情況下,本院各項預算編列仍均以支援審判業務所需及改善法官辦公環境為優先。 二、近年來,為改善法官辦公環境,紓解辦公空間擁擠及解決法官居住,已積極辦理籌建各級法院辦公廳舍,情形如下: (一)遷擴建辦公廳舍部份:已完工啟用者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工程計畫,尚正在興建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等辦公廳舍興建計畫。 (二)九十二年度除延續性計畫預算繼續編列外,另編列新興資本計畫預算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籌建家事法庭大廈、籌建司法人員研習所、籌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興建第二辦公大樓等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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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推動第一、二審法院法官交流,導正上級審調下級審為降級之迷思。 |
劉教授興善 陳教授煥文 |
人事處 |
為加速司法機關金字塔型組織結構之完成,建構一審之堅強事實審,使富有第二審辦案經驗之優秀法官,樂於回任第一審,以充實第一審陣容,俾發揮事實審之功能,除配合年度法官整體遷調作業,對於資深二審法官,如有意願調任一審法院服務者,將參考其志願及法院人力調配狀況,辦理遷調外,並參照本院所訂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方案,積極鼓勵資深法官,調任下級審法官,遠程目標配合「法官法」草案取消一、二、三審法官職等之限制,俾激勵資深法官調任或留任下級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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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院資訊之提供,不應對學界差別待遇,簡易判決亦請上網或提供內部光碟供參,以求資料完整。舊的裁判,為免佔用空間,建議移至另一網站,以備查詢。 |
黃院長立 楊教授淑文 |
資訊管理處 |
本院各審級判決除涉及少年、性侵害及保護令等依法不得公開案件未予公開外,餘皆已上網公開提供查詢。簡易民事案件上網事宜刻正籌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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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司法院邀請享有盛譽的外賓參訪,希望也能安排至各大學演講;有關外國司法制度及法學資料之蒐集、翻譯或整理,建議司法院能與各大學合作。 |
黃院長立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 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大法官書記處 |
邀請外賓至本院參訪或演講的時間有限且涉及預算,若時間及預算許可,將儘可能安排渠等至各大學演講、訪問;至於有關外國司法制度及法學資料之蒐集、翻譯或整理,將儘量借重各大學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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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議讓法官每任職五年,即給予休假一年,以吸收新知並調養身心;專業法庭成立後,更應給予休假進修機會,例如安排參觀醫院手術之進行、或到工地實際了解工程施作情形,以增加專業知識。 |
林教授誠二 陳教授煥文 |
人事處 |
查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尚無休假一年之規定,本院已在現行法規之可能性下,積極辦理各項鼓勵法官進修之措施,例如每年進修公假二十日::等;自九十二年起,並將辦理選送法官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之新措施,該措施預計於九十一年底完成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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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裁判書類、判例應徹底檢討與整理,汰劣擇優,甚至譯成外文,或與國科會合作進行。 |
林教授誠二 王副教授寶輝 劉教授宗榮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資訊管理處 大法官書記處 |
一、關於民刑事裁判書類部分,本院依「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按月抽送第一、二審法院確定裁判送請審查委員審查。並定期將審查結果彙集成冊,發送各級法院庭長、法官參酌;本院每年均篩選最高行政法院具代表性之裁判編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乙書,迄今已達二十輯,提供法院辦案實務或學術研究之參考。 二、關於檢討判例部分,最高法院均定期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檢討判例之優劣,其檢討結果均公布於各期之司法周刊;最高行政法院目前正積極整理該院判例,就所依據之相關法令有變動者,或業經大法官解釋認不應再援用者,均逐一檢討,預計九十一年底可完成。 三、有關判例譯成外文部分,未來若經費許可,以涉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本院將進一步譯成外文,使之國際化。 四、大法官解釋部分,本院已逐步將之翻譯成英文,目前已編印至第三集,共二三三則,選譯工作持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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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法院資訊開放之同時,亦應注意防火牆之建立與個人資料之保密。 |
林教授誠二 郭所長麗珍 |
資訊管理處 |
本院派有專人參與政府資通安全教育訓練,並隨時檢核、調整最適本院之防火牆功能。本院將重新以程式檢測判決書,如有當事人身份證號及住址等不宜公開資訊,將予以修正,以加強個人資料之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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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律師錄取率提高後,各審級均應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平等權,並避免民眾對法院產生誤解,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楊教授淑文 |
民事廳 刑事廳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足見上訴第三審已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惟第一、二審如欲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須待法律扶助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始能研訂相關配套措施。至於刑事案件各審級均應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建議,留供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日後修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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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議參考外國制度,鼓勵法律系的高年級學生或研究生參與調解,或訂定辦法,將其調解成績列為考選法官成績之一部分,以紓解訟源。 |
劉教授宗榮 |
民事廳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係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推薦之,依我國國情,在學學生之社會經驗尚有不足,似尚不宜參與調解或擔任調解委員。惟必要時,將研究其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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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加強對民眾宣導法律常識,並讓民眾知道司法改革的進度。 |
楊教授淑文 |
司法行政廳 公共關係室 |
一、本院每年均編列專項預算,編印法治教育宣導叢書,八十九年三月、九十年十一月分別編印司法院法治教育叢書<一><二>,分送參觀本院之學生團體及發送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供民眾免費取閱。本院將持續推動各項法律常識宣導業務。 二、舉行「與民有約」系列活動,除邀請各界來院參訪外,另舉辦各級學校老師法律研習會、邀請各界座談、至各級學校專題演講等活動,目的在於宣導法律常識及司法院有關司法改革情形。 三、本院正加強與電子媒體、廣播電台合作,並遴派廳、處主管或法官至該節目宣導。 四、製作宣導短片,贈送各級學校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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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建議軍事審判案件均以普通最高法院為第三審管轄法院。 |
韓副教授毓傑 |
刑事廳 |
軍事審判法為行政院國防部主管之法規,本項修法建議,俟日後行政院審查相關修正條文,徵詢本院意見時,將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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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禁止夜間訊問及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嫌犯至指定處所的規定,常造成警方辦案困擾,建議增加法官夜間辦案人員,以減少困擾;對於簡易或輕微案件,建議賦予警察裁量權,以紓解訟源。 |
蔡教授震榮 |
刑事廳 |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亦應即時訊問。目前各法院均設有夜間輪值之辦案人員,立即處理,應不致造成警方之困擾。另建議賦予司法警察官關於微罪之處理權一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修正草案條文,於九十年二月間函送行政院徵詢意見,因其中涉及內政部與法務部權責分配之問題,目前正與法務部協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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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建議司法院在舉辦法官或檢察官交互詰問研習時,能讓刑事法學教師也有參與機會,俾能善用課程,再予進修,以培養未來的法律實務界精英。 |
張教授麗卿 |
刑事廳 |
本項建議留供日後舉辦法庭活動交互詰問研習會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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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刑事交互詰問制度已獲法官及檢察官高度肯定,但律師界較為抗拒,建議對律師界加強宣導。 |
張教授麗卿 |
刑事廳 |
本院將依建議對律師界加強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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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專家參審制度應持續推動,關於專家參審員在訴訟程序中之功能與角色,亦應規範清楚,並仿德國參審制,對專家參審員施以職前訓練,使了解其權利義務。 |
張教授麗卿 |
民事廳 |
本院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定期開會,其所研擬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就參審官(即專家參審員)之功能及角色均有明確之規範。又擔任參審官候選人之專家,本院將施以講習課程,使知悉其職責、權利與義務及法院訴訟程序,以充分發揮專家參審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