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駐台外商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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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刑事案件允許民眾以私人身分提起自訴,讓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是否有濫用權利或造成不當結果之可能性,頗值探討。 |
麥高聞先生 |
刑事廳 |
鑑於實務上迭有自訴人未具法律專業知識,每因誤解法律,或基於恫嚇被告之目的,而濫行提起自訴者,其不僅增加法院工作負擔,更使被告身受不必要之訟累。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經全面檢討,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以保障人權,並合理有效分配司法資源。相關修正條文,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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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提到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可用「公告方式」代之,在公告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把公司的各項文件提供給法院參考,而公司的資產往往很大,可能有好幾千筆,法院要求逐筆記載,事實上有困難;另外,法院常因公告未具一定要式或未記載一定內容而駁回聲請,甚至要求應先報財政部核准或備查,但實際上財政部並無此業務,亦無相關核准之機制,造成了我們不少困擾。(經承辦單位與建議人聯繫結果,表示本項建議係為有關資產管理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等問題。) |
柏威廉先生 |
民事廳 |
本項建議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徵詢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意見,待彙整各法院意見後再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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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壞帳移轉過程中,因為處理逾期放款的關係,抵押權證書通常都已經送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去強制執行,而執行處因為辦理強制執行的關係,通常都不肯讓我們拿回抵押權證書正本,造成業者在處分資產的過程中因為無法提出抵押權證書正本而受到地政機關罰鍰的處分。同時,有些法院會要求抵押權必須先移轉,有些法院則否,而關於抵押權的移轉,實務上有時法官會要求買方提出申請,有時要求賣方提出申請,有時對兩方都要求,使當事人無所適從。 |
柏威廉先生 |
民事廳 |
一、按抵押權人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時,雖應依前開規定提出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如他項權利證書正本,惟強制執行進行中,抵押權人如另案需利用他項權利證書者,可陳明其原因事實,請求承辦法官准予先行取回該他項權利證書,或請法院調卷。 二、關於抵押權之移轉,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土地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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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不管民、刑事、行政訴訟甚至到主管機關申請文件都要委任狀,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經過解釋,認為外國法人於貴國進行訴訟之代理人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應依該外國法人之本國公司設立地之法律為準據法之後,情況已有改善,但如何證明當地之法律或確定該人為真正代表人,仍屢遭質疑。外商透過律師來訴訟,應該可以比照本國公司以蓋章的方式來處理委任狀等訴訟文書,不需要再經過公證、認證,以免徒然浪費時間、費用。 |
文魯彬先生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外國人涉訟,委任臺灣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審理本國人事件持相同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手續。上開見解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九五九七號函請各級法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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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在臺灣,我們常碰到的問題是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官經常更換,導致延宕訴訟,進而錯失商機;此外,文書認證的標準不一,也造成許多困擾。 |
江東林先生 |
民事廳 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一、有關文書認證之標準,公證法第四章認證章定有明文可遵循,本院於每年舉辦公證實務研究會時,讓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就承辦業務交換心得,討論法律意見,使公證人就相類似個案之標準儘可能相同,並將研討結論集結成書,發送各地方法院,以為公證人承辦案件參考;另對遴任之民間公證人將施以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使公、認證的標準能趨於一致。 二、有關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法官,經常更換,導致延宕訴訟的問題。本院為推動法官專業化的改革,使法官專業久任,業於九十年十月一日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官民、刑分流及專業法官證照制度,已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院已依據各法院受理各專業類型案件之多寡,分別開放民事勞工、家事,刑事智慧財產權類型案件法官專業證照之申請,法官透過研究進修、在職訓練,取得專業法官證照後,得優先辦理該專業類型案件,以落實專業法官化的要求,妥速審結,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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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是提升臺灣競爭力的平台,然而訴訟程序冗長、法院量刑過輕等,都使被害人的權利無法獲得充分的救濟。建議法院能將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處理流程及量刑予以標準化、數據化,一方面使民眾或企業有所依循,同時也能增進案件審理的效率。 |
馮曉原先生 |
民事廳 刑事廳 |
一、各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之流程均依民、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無差異;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賠償數額之認定部分,因具體個案情節不同,法官審理時須一一斟酌,以為判斷之依據,故無法以數據方式呈現。惟本院仍會透過法官業務研究會或座談會機會,讓法官交流意見,使各法官在相類似案件之審理看法上能趨於一致。 二、有關刑事量刑標準化、數據化方面,因攸關審判權之獨立行使,與人權保障問題,將留供日後研擬相關法規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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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就司法審判的可預見性而言,同一類型的案件,常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不僅企業無所適從,裁判的公信力也因此減損。建議除了規劃專業法庭、專家參審等制度外,還應經常舉辦案例研討,讓辦理相同類型案件的法官溝通法律意見,進而形成共識,相信能減少裁判結果歧異的情形。 |
黃哲雄先生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
一、為充實法官專業知識,俾助益審判業務,本院每年均會針對不同類型之案件,陸續規劃相關研究會、研討會,讓法官就辦理案件之心得作意見交流;並定期舉辦法官在職研修班,以實務上大宗案件作為研修專題。又專家參審制度部分,除已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外,本院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正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中。 二、關於建請設置專業法庭乙節: (一)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之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之規定,目前各級行政法院均設有專業法庭,其設置情形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權專庭二庭、公平交易法專庭。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成立土地徵收及補償專庭、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庭二庭、智慧財產權專庭二庭。 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成立環保案件專庭二庭。 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關稅專庭。 (二)各地方法院之少年及家事事件,除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均由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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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貴國法官在法律專業訓練方面非常優良,但在某些案件,例如採購案件中,比較欠缺背景知識,例如:商業、工程等方面的知識,建請能加強此部分的專業知識,並能設置重大工程或有關工業的專業法庭。 |
史賓瑟先生 龔雅玲女士 |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一、本院舉辦之法官業務研究會,會加強法官法律外專業知識之課程,且研究會資料彙整後,將編輯成書供全國法官參考。 二、至於設置重大工程或有關工業的專業法庭方面,各法院得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必要時得設立專業法庭之規定,斟酌受理該類型案件之多寡及法官人力資源調配等因素,於必要時設置。至於如何妥速而專業的辦理專業法庭之案件,司法院已成立司法人員研習所,舉辦各項專業研習課程,強化法官的專業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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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外商在投資時經常碰到有關重整、破產方面的問題,因為有很多公司利用不正當方式來拖延重整程序。很多案件甚至歷經十五年重整都還沒有成功,對於債權人而言,造成不利影響。司法院的司法改革包括破產法修正,我認為在重整過程中,應該讓有資格、有經驗的法官主導,將案件迅速處理。 |
龔雅玲女士 麥高聞先生 |
民事廳 |
本院自八十二年七月即遴聘學者專家為研究委員,負責研究修正破產法,並自八十二年十二月起密集於每星期召開修正委員會,並由破產法修正委員會參酌各方修正意見、外國立法例及有關資料,就現行破產法通盤逐條檢討,縝密進行研究修正工作,歷經二百八十四次會議詳細研修討論結果,已完成破產法一稿修正,現每週召開二次研究修正會議,積極做二稿逐條研修。有關公司重整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舉辦公司重整法律實務研討會,請講座講授公司重整制度之修法經過、討論公司重整案例,並與與會法官交換辦理公司重整實務心得,以解決法官承辦公司重整案件所面臨之問題,使法官於承辦此類案件時,能依相關規定迅速處理,以免延宕重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