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一年度邀請民意代表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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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議以調閱法官開庭筆錄或錄音帶的方式,監督法官的問案情形,防止法官為避免案件遲延,而任意傳喚當事人。 |
林慧如 |
民事廳 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本院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一)院台廳刑一字第二五二七二號函請法官就訴訟案件之審理,應切實針對待證事項調查證據,妥適審結,並避免無謂之調查,俾案件當事人減少往返奔波之訟累。本院若發現法官有積案、草率結案或開庭異常等情形,亦會至該法院瞭解,以確實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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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訴訟當事人如無法以國語陳述,務必請通譯翻譯,以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
林慧如 |
司法行政廳 |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法院開庭應用國語,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果不通曉國語,有法院通譯可代為傳譯。對於聾啞之人及外國人,法官也會因個案需要,聘請手語及外語通譯,以維護當事人等之訴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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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請改善金門地方法院或其他法院與檢察署合署辦公之情形,以避免民眾將院檢視為一體。 |
陳玉珍 |
司法行政廳 |
本院未來設立法院,將朝法院、檢察署分別興建院舍之方向規劃,目前籌建中之臺灣鳳山地方法院,即未與檢察署聯合興建。法院與檢察署合署辦公之情形,將逐漸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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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法院應主動發給出庭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或鑑定費,使民眾對法院有較佳的觀感。 |
蕭博仁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本院將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規定法院寄發證人、鑑定人通知書時,即將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另,刑事部分本院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九一)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二八六二號函頒「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要求法院主動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或鑑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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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議改良法院內動線的設計,避免等候開庭的民眾,於法庭外喧嘩。 |
林晉章 |
司法行政廳 |
為避免等候開庭之當事人聚集法庭門口,造成吵雜,致影響其他當事人之情緒,且影響法院秩序與莊嚴,本院特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函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於法庭區妥適規劃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休息區(室),其內並備置桌椅、書報、茶水等,期能以溫馨、舒適之空間舒緩當事人等候開庭之壓力,並維護法院秩序及莊嚴。目前各法院已陸續規劃完成,本院並將於每年度抽查各法院便民禮民業務時,列為重點抽查項目,期使各法院落實此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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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加強宣導司法院各項革新措施。 |
林晉章 |
公共關係室 |
本院於「司法院與民有約系列活動」中將持續加強有關各項革新措施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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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議於北、中、南、東各區舉辦司法改革座談會,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對司法改革的意見。 |
尤清 |
公共關係室 |
本院除定期舉辦司法改革座談會,亦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通函所屬各法院同步舉辦座談,今後仍將賡續辦理,以聆聽各方有關司法改革之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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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發揮調解、和解、仲裁等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以疏減訟源。 |
尤清 |
民事廳 |
一、督促各法院加強調解委員調解能力,以提高調解成立率。 二、與行政院各機關聯繫,於相關法案加入紛爭發生時,應先行調解程序之規定。 三、法務部擬具之「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法院得將繫屬中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於通過立法後,本院將配合訂定「法院移付調解辦法」,以擴大民事糾紛之解決機制。 四、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舉辦「仲裁實務研討會」,以增進法官對仲裁法規之瞭解及解決法院處理仲裁事件之實務問題;並將利用適當機會宣導仲裁觀念,期能利用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疏減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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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議司法院主動與行政院、考試院溝通,改變法曹的養成過程,包括大學課程、考試制度等方面。 |
尤清 |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
一、本院為消弭外界對於經由考試錄取之法官年齡過於年輕之疑慮,並為使法官進用管道趨於多元化,採行措施如下: 二、訂頒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鼓勵律師申請轉任法官,自八十九年以來律師轉任法官人數有二十人。 三、依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規定,每年辦理法官、檢察官互調申請,八十九年以來,檢察官申請調任為法官者計有五十三人。 四、另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體制,建構第一審為堅實事實審政策,已自九十二年元月起實施辦理一審庭長、二審法官互調,以加強一審法官陣容。 五、有關改變法曹的養成過程,包括大學課程、考試制度等方面之建議事項,本院將會持續努力與各該主管機關溝通研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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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議推行判決書用語通俗化,讓民眾能夠理解判決書的內容。 |
林慧如 |
司法行政廳 |
本院籌組司法院裁判書類通俗化研究小組推動改革,第一階段完成「建議改進裁判書類常用語句整理」。第二階段從一、二審裁判選輯中,挑選民、刑事各類裁判,改用通俗易懂的語句製作裁判書類範例,完成通俗化裁判範例多篇,連同前期相關資料,集成「裁判書類通俗化研究彙編」,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印製成書,分送各級法院法官及相關單位參考。自九十一年一月起,進入第三階段研討工作,將裁判書類之簡化與通俗化予以結合,以民、刑事廳完成之裁判書類簡化格式作為底稿,再予以通俗化,已完成民、刑事裁判範例多篇,彙集成冊,印製「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一)」乙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分送完畢。該研究小組於九十二年度除延續第三階段研討工作,將裁判書類之簡化與通俗化予以結合,製作民、刑事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外,並計畫擴大研討範圍,選取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的裁判書類,製作通俗化範例,分送各級法院法官及檢、辯、學等相關單位、機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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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建議准予性侵害案件的犯罪被害人得自行聲請閱卷,使被害人能勇於追訴犯罪。 |
林慧如 |
刑事廳 |
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如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至於有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得自行閱卷」之建議,將留供日後修法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