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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二年度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桃園地區)

開會時間: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對於核准私人討債公司合法成立之問題,建議與經濟部洽商,以免造成臺灣社會充斥暴力與血腥等嚴重現象。

呂理事長傳勝

民事廳

「核准私人討債公司合法成立」非本院主管業務,將於適當時機建請經濟部參考。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並無處罰規定,但醫師違反該條規定時,卻被援引視為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而用同法第九十二條處罰之,實無其法律正當性。請釐清調劑權法令問題。

張理事長武誼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本項非本院主管業務,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二)秘台廳行一字第一四二八三號函轉藥事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參處。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之主權,司法院為中華民國最高之司法單位,是否適合辦理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制度活動,確實值得商榷,建議參訪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參訪之後,擷取先進國家之長處,建立適合本土之司法制度。

朱理事勝群

司法行政廳

一、「促進海峽兩岸法學交流,拓展法官宏觀視野」是司法改革改造跨世紀現代司法的項目之一(藍皮書),且兩岸司法制度正在改革當中,赴大陸考察,可藉以宣揚我司法改革成果,作為兩岸法治提升之參考。

二、由於兩岸交流頻繁,司法實務上經常遇到涉及兩岸法律的相關問題,面對日益複雜的法律糾紛,確有加強兩岸司法交流之必要,交流活動確有助於深入了解大陸司法實務及相關法制規定。因此

  ,本院派赴大陸考察司法制度,純為審判實務及業務參考之需,實不宜涉入政治性考量。

三、本院歷年來除列有大陸司法制度考察計畫外,並有參訪其他國家司法制度之計畫,向來均按業務需要,分派相關人員赴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考察。上述考察活動,行之有年,並已獲致一定成果。

法院應採行審判長制,而非庭長制。

朱理事勝群

司法行政廳

為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所需,司法院已研擬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於無庭長或庭長因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依司法院所定審判長遴選辦法遴選之。未來法院合議審判,將兼採審判長制。

建請日後辦理巡迴座談會,能邀請檢察體系及警察單位到場。

陳理事麗玲

公共關係室

本院已規劃自下次辦理巡迴座談會起,增加邀請檢、警方代表到場,俾使討論更加充實。

法學教育不足,青少年犯罪率提高,一般民眾法律常識不足,致常有誣告情形,而造成法律案件之增加,司法改革應從基層做起,建請將法律融入人民生活中。

陳理事麗玲

司法行政廳

關於法律教育宣導係屬法務部保護司之業務執掌事項,惟本院為期宣導全民法治觀念並推動法治教育,以厚植法治根基,除自民國九十年開始舉辦台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法律研習會,並通函全國法院同步實施外;也請各法院辦理接待學生團體或社會團體到法院參觀法庭開庭實況,藉以介紹訴訟程序及相關之法律常識,以普及國民法律教育,提升國民法律常識。

建議司法單位能訂立一套制度,定期為議員做法律講座,以提升議員法律素養,提高其為民服務之品質。

吳主任秘書幀彥

司法行政廳

公共關係室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函示各法院,在不影響審判業務之範圍內,各法院院長應開放並鼓勵法官從事到校演講等推廣法治教育之活動。本院亦將視情形,於「與民有約」系列活動項下,安排至各縣市議會做專題演講。各縣市議會如需法院定期到議會舉辦法律講座,當可就近協調當地法院共同研商相關事宜。

建請加強大學法律教育,並協調教育部通函各校辦理,必要時,可與各校以「合作教學」方式,由法院支援教學人力。

謝副教授登旺

司法行政廳

關於加強大學法律教育之建議事項,本院將轉請教育部參考辦理。目前國內公私立大學中,亦不乏法官兼任法律科目教職之例,各大學如有教學上需求,可就近商請當地法院法官前往任教。

強化除專業以外之「通才」教育,並鼓勵各司法單位訂定「法官(司法人員)倫理守則」。

謝副教授登旺

司法行政廳

為端正司法風紀,樹立廉潔風氣,提高裁判品質,本院已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法官守則,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配合法官法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重新研究修正,賦予法的效力,並督促法官切實遵守。法官如違反該守則,情節重大,應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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