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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九十二年度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高屏地區)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為了要服務廣大勞工,處理勞資爭議事件,請儘速落實設立勞工法庭,使勞工發生勞資糾紛時,有專設的法庭為他們服務。

鍾常務監事水成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一、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部分地方法院均設立勞工法庭,其他法院則指定專人審理勞工事件。

二、關於如何落實勞工法庭的審判效能,依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發布之「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司法院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開始受理民事勞工案件法官專業證照之申請,各法院法官會議應依上述辦法之規定,優先以取得專業法官證照者或具專業背景之法官,擔任專業法庭法官,期使專業法庭由專業法官審理專業案件,以落實法官專業化的要求。

建請由各縣、市總工會成立調解委員會,並賦與準司法權,比照各區、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的位階,成為正式合法的調解委員會。

鍾常務監事水成

民事廳

有關建議由各縣、市總工會成立調解委員會,並賦予準司法權事項,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已訂有相關規定,該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該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該草案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亦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之強制執行程序。

建請公關人士來推銷司法,透過不斷的溝通,來做好司法行銷的工作,讓大家瞭解司法制度,並教育民眾,司法公信力就可慢慢建立。

謝市長長廷

公共關係室

一、為期全民瞭解司法改革之措施及司法為民的理念,本院自八十八年十月起舉辦「司法院與民有約」系列活動│來院參訪、「各級學校校長、教務、學務、主任、教師法律研習會」、「金融人員法律研習會」及其他法律研習會、「走進校園」活動等,藉此雙向溝通、宣傳司法,俾養成各界相信司法,以彰顯公信力。製作各種宣導短片,並分送各級學校,加強法治教育。

二、本院將持續加強司法宣導、教育民眾,以正視聽,並養成全民法治觀念。

建議司法院買廣告,主動告訴國人司法改革所要進行的事項,讓社會瞭解我們所作的改革項目。

蘇縣長嘉全

公共關係室

本院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公開招標發包委外製作「司法形象」平面廣告,目前仍在製作審查階段,俟完成後將刊登全國性知名平面雜誌媒體。

聲請閱卷時,有少數法官不願將其向別單位調取的相關證物及卷宗讓律師閱覽,這些法官誤將審判當偵查,錯把司法獨立當獨裁,剝奪律師的閱卷權,不當侵害到人民的權益,建請改善。

郭組長憲彰

民事廳

刑事廳

少年及家事廳

法官因辦案所需調取之卷證,如無法提供給閱,均係依法應予保密者(例如涉及刑事偵查中之案件等),故偶有未能交由律師或當事人閱覽之情形。本院將利用法官業務研究會、座談會向法官宣導,儘量讓律師或當事人閱覽相關卷證。

司法官在判斷人間是非,如果沒有培養人文的價值觀、人文的存在觀、責任感這些人文因素,判斷是非就無法適當,這些都是法官們要自我培養、自我加強的地方。如果有這些理念,就比較不會胡亂判案。

曾社長貴海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為提升法官人文素養與社會責任感,已於不定期舉辦之各種研修課程中加強對司法官為人文教育之訓練,今後並將秉持此原則繼續辦理。

關於本次會議名稱「全省」巡迴座談會,建議改為「全國」巡迴座談會。

曾社長貴海

公共關係室

為杜絕爭議,本院已將座談會名稱改為「司法院九十二年度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巡迴座談會」

初版的法官法,法官評鑑項目及懲戒事由,未將確定裁判有重大違誤之情形列為應付評鑑之事項及懲戒事由,對提昇裁判品質欠缺督促作用。何況「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僅是行政命令,如將審查小組列入法官法,應該有法源根據,讓受評鑑的法官信服。

蘇律師吉雄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本項建議將納入法官法草案研擬及供修改法官評鑑辦法之參考。

法官諮詢醫療專家時,除現場回答外,也可以書面的方式,或用電話詢問,或是另選場地徵詢,都可以達到效果,也可讓受諮詢的專家感覺較舒坦。

吳副院長俊仁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一、本項建議將作為「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修正之參考。

二、行政訴訟案件方面,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多以書面方式為之,日後待「遠距視訊」設備架構完成,亦可透過此類方式徵詢。

公平交易法採無過失賠償責任的規定,就算無過失也需負擔責任,對醫師而言確屬不公,所以有醫生不敢醫療,加上報章雜誌對醫療人員的報導,也是負面居多,建請修法將醫療過失刑罰除罪化。

吳副院長俊仁

刑事廳

有關建議修法將醫療過失刑罰除罪化一案,因該實體法之法規係屬行政院各部會主管之業務,俟行政院相關部會邀請本院參與研修是類法案時,代為轉達該意見。

十一

建請司法院與教育部合作,使我們的社會民眾、學生對於法律有更正確的認知,不管媒體新聞如何報導,他們都有起碼的判斷力,能夠給予正確的支持,這可能會比我們事後再去加以說明或是更正,來的更有實益。

傅校長勝利

司法行政廳

本院如有印製相關法治教育宣導刊物,將洽請教育部協助推廣並發送至各級學校,以共同推動全民法治教育。

十二

關於案件遲延,辦案時間冗長的問題,除了必要的管考以外,我們可在第一時間向大眾作解釋,在人民剛剛覺得有點不耐煩的時候,就要告訴他們案件目前處裡的狀況,讓他們瞭解正確的程序,以消弭人們不必要的揣測。

傅校長勝利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一、本院除曾於八十九年間製作內容充實之「何謂當事人進行主義」、「何謂交互詰問及如何落實交互詰問」等精美說帖,分送各法院提供民眾參閱以瞭解制度之變革外,並於各法院之單一窗口設立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民眾可輸入姓名、案號查詢案件之庭期及主文公告等資料,或向書記官電詢案件進行之情形,當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如案件遲延,遇當事人查詢時,法院應就個案向當事人說明目前案件進行情況。本建議將函轉各法院參辦。

二、訴訟當事人欲瞭解行政訴訟案件進行之情形,可透過各級行政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處理或逕向承辦股書記官洽詢,應可杜絕不必要之臆測。

十三

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遴聘,應該積極建立品管的速度及標準的作業程序。

李主任世聰

民事廳

法務部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第三條已修正調解委員產生之方式、資格審查及其程序,該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後,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審查,符合資格者,於送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遴任續聘時亦同。」

十四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通知補正手續。這是「得」,但是也可以選擇通知補正。例如當事人是法人機關時,因經費的支出,有一定的依據、程序,非短期就可以拿得到,所以未繳並非在拖延訴訟,遇此情形可否不要直接駁回,先由書記官通知律師儘速繳費,逾期再駁回。

周律師村來

民事廳

法律規定「得」,即在授權法官根據個案作裁判,因此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適用,宜由法官依據不同個案情況決定。

十五

刑法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二十七條,二百二十八條、二百二十九條、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四條者,於裁判前,要經醫療機關鑑定有無強制治療之必要。經鑑定以後,有施予治療之必要者,得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本條的範圍太廣,若是真正性侵害的案件,固應鑑定,施以治療。但是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案件,就有待商榷。因為該條是對未滿十四歲、十六歲的少年為姦淫行為,現在很多個案都是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並不屬狹義性侵害的範圍,在這種情形下,請法官善用裁量權,不必一定要施以治療。

周律師村來

刑事廳

已送立法院審議之刑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之一,已修正裁判前應經鑑定之規定,惟在該條文尚未修正施行前,審判法官仍應依現行規定處理。

十六

將司法資訊放在所有的教育體系、行政體系,甚至網路上,讓公務員、老師、學生都了解司法,這樣遠比派律師或法官出去演講的方式還好。司法一定要把貴族化袪除,才有更大的能量獲取社會的信賴。

陳法官樹村

司法行政廳

資訊管理處

為加強本院司法資訊宣導及擴大法治教育宣傳層面,除已於本院網站資訊公告園地中提供司法解釋、判例、各審判決、法拍屋、主文公告及庭期表等資訊查詢服務外,並提供我們的首長、大法官業務說明、司法權介紹、司改新藍圖、所屬各機關網站連結、業務宣導專區、司法博物館、法治教育網、電子報、司法最新動態及便民服務專區等司法資訊,以滿足各界需求,無論是公務員、老師、學生以及一般民眾均可隨時上網點選、瀏覽,以提升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

十七

金融機關為了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近年來積極處理不良銀行資產,很多銀行已與資產管理公司達成出售不良資產的交易。但在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發現抵押物已被其他金融機關假扣押,就會函詢法院,部分執行處法官會以「無法對債權讓與作實體審查」為由,不同意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影響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資產的作業。其實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抵押權移轉登記,對債務人及假扣押權利人的權益,沒有任何影響。建請研究處理。

蘇董事長朝山

民事廳

能否為抵押權移轉登記非本院職掌事項。於適當時機將建請地政主管機關參考。

十八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非抵押物的財產時,因債務人的財產一時無法處分,法院都會要求銀行撤回執行,以便結案。如此,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對債權人非常不合理,如銀行再聲請假扣押該筆財產,法院又會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不准假扣押,對銀行而言非常不利。建請司法院放寬解釋,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即便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仍得辦理假扣押,避免債務人脫產。

蘇董事長朝山

民事廳

將函請各地方法院注意辦理。

十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聲請法官迴避的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定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縱使有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概括規定,但是司法實務運作上,以嚴格證據法則要求當事人須證明有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由,始得聲請迴避,顯然增加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困難度,亦與目前進行之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法官之司法改革方向相違背。這部分也請司法院放寬對於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的解釋,在足認審判長執行職務有不公正的情形,即得裁定法官迴避,不再課以當事人嚴格的舉證責任,使當事人能信賴法官,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為避免當事人濫用此制度來拖延訴訟,可限制其聲請迴避以一次為限。建請司法院研究。

蘇董事長朝山

民事廳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目的在避免當事人濫用迴避制度拖延訴訟。若認為當事人只要聲請法官迴避,法官即應迴避,縱使當事人只有一次聲請權,亦會發生拖延訴訟之結果。

二十

建請開放刑事告訴代理人於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中可以聲請閱卷,以進一步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之權益。

潘主任政德

刑事廳

本建議留供刑事訴訟法研修之參考。

二一

刑事案件搜索、偵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應適度尊重犯罪嫌疑人,並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搜索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時應對媒體處理此類案件訂定規範,避免未審先判,嚴重侵犯受搜索人及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

潘主任政德

刑事廳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依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五四五六號函頒之「作業流程參考要點」第九點,法院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密,如有洩漏情事,應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至於搜索過程是否妥當問題,事屬法務部職掌,將函轉法務部參考。

二二

建請修訂「消費者保護法」,增列有關消費糾紛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強制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以減輕法院負荷。

袁主任委員中新

民事廳

「消費者保護法」非本院主管法規。於適當時機將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參考。

二三

民、刑事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如遇法官職務調動,該已辯論終結之案件,仍請逕為判決,不宜將該案件移由接辦之法官再開辯論,重新審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及徒增人民之訟累。

周理事長耀門

民事廳

刑事廳

是否再開辯論,乃屬審判業務範疇,宜由法官本於法律之確信獨立審判,惟本院已訂定法官調職移交獎懲標準,以避免調職法官將積案留給接辦之法官

,且為鼓勵法官於調動前盡量審結案件,並訂有獎勵標準。

二四

司法院新推動之電子筆錄,其使用之計算費用過高,且法院書記官製作筆錄上傳之整理期間過長,須約開庭十天後才能上網閱覽,便利性不夠,又有些書記官無法當庭製作完整之筆錄,事後聽錄音帶再為補記,以致所製作之筆錄會與開庭當場自動上傳之電子筆錄內容不同,與司法院當初設計之快速、準確、便民之良法美意相違背,請設法改善。

周理事長耀門

資訊管理處

一、「電子筆錄調閱系統」收費標準係依據廠商開發及建置所需軟硬體設備等相關成本,並參酌試辦期間之調閱量經本院審核而訂定之費率。惟為提供最佳服務及適度反應成本,本院將於實施滿一年後,考量實際調閱量與營運廠商收支情形,並斟酌各界使用者意見,再行調整。

二、有關電子筆錄於開庭後十日才自動上傳,係為讓書記官有充分的時間補充在庭上無法完成之筆錄,俾使筆錄更為翔實。俟大部份書記官均能在法庭上完成筆錄,再考量縮短上傳時間,俾便調閱人使用。

三、書記官於筆錄電子檔列印後,如需在庭後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本院將加強宣導,以求筆錄與電子檔的一致。

二五

對於重大法案之修正,建請廣徵各界之意見,以免實務與修法脫節,少數人之意見被誤導為全體之意見。

周理事長耀門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一、本院民、刑事相關法案之研擬或修正,均廣聘專家學者研究討論,於草案完成後並廣徵各界意見。

二、本院研修行政訴訟等相關法規(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公務員懲戒法),均會邀集學術界、實務界及行政機關等代表組成研修委員會,修法內容務求集思廣益,過程則力求審慎縝密,不致產生悖離各界期待之情形。

三、本院研制中之家事事件法草案,於組成委員會研制前,即先召開二次會議,邀集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機關、社會及婦女團體等研商立法方向。草案起草小組完成全部條文初稿時,即張貼法官網站,廣徵第一線人員之修正意見。草案初稿如經家事事件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審查定稿,將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建言,使本法內容更臻完備,符合社會需求。未來少年及家事相關重大法案之修正或制定,均將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二六

建請對各地律師公會開放有關律師懲戒紀錄之上網查詢。

周理事長耀門

司法行政廳

一、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之律師懲戒決議處分之執行,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通知被懲戒人所屬律師公會,法務部應將確定之決議書正本及執行處分之命令送登總統府公報。因此,各律師公會應可據以知悉律師受懲戒處分之情形。

二、目前法務部所建置之「律師管理系統」網頁,一般民眾(包括律師公會)僅能查詢律師之基本資料,至律師懲戒資料,則僅提供法官、檢察官查詢,是否進一步開放各地律師公會上網查詢,將轉請主管之法務部酌參。

二七

建請法院加快處理法拍屋案件,以利銀行能儘快處理不良資產,避免逾期放款情況更趨惡化。

郭常務監事秋木

民事廳

針對民事強制執行事件進行遲緩之情形,本院除已函請各法院加強清理積案外,並積極推動委託民間拍賣制度,目前已有臺灣台北、士林及板橋等地方法院開始試辦,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

二八

建請法院儘速審理吸金掏空案件,以防杜同類型經濟案件之蔓延。

郭常務監事秋木

刑事廳

本院對金融案件均按月列管,如有逾四個月未進行之案件,即函請各該法院陳報未接續進行之原因並促其改善。

二九

建請法官對於因不熟悉健保法而被健保局提出告訴之中醫師,給予自新之機會,從輕量刑。

何理事長永成

刑事廳

本建議案屬審判權範疇,應由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院現階段為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具體個案,不能為任何指示,以尊重憲法保障獨立審判之精神,惟本院將函轉各法院法官參考。

三十

建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將現行不動產四拍無人應買即視為撤回執行,改為八拍無人應買始視為撤回執行,以提高拍定率。

馬專門委員洋一

民事廳

將於召開強制執行法研修會時提出供委員參考。

三一

對於重大執行案件之結案績效權數,建議予以適度提高,以鼓勵承辦書記官儘速結案。

馬專門委員洋一

民事廳

辦結重大執行事件之人員,本院均予以獎勵。

三二

對於同類事件之處理(例如擔保提存取回提存物事件之委任書格式,因某法院有特定格式,致其他法院地區之當事人因不知該法院有使用特定委任書,而遭退件。)建議能夠使用相同格式之用紙;並規範所屬法院同類事件做相同程序之處理(例如未委任律師上訴第三審事件,命上訴人補正及命被上訴人提答辯,二者時期應先後或同時為之,二審法院目前做法不一,而此事涉及被上訴人需否支付律師費問題。),以資便民。

馬專門委員洋一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

一、目前法院所使用及供當事人取用之書表,原則上均依院頒格式辦理。惟為服務民眾,各地方(少年)法院或會針對民情及實際需要,另行編印宣導資料或書表供參。有關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之當事人書狀例稿係參酌普通法院現行之書狀格式,並針對行政訴訟之性質予以擬訂,內容儘量求其一致。本項建議將函轉各級法院參考。

二、至於同類事件做相同程序之處理問題,事涉具體個案不同情節,礙難強求一致,且部分涉及審判權之行使,本院將轉請各級法院於法官相關會議時溝通見解或統一作法。

三三

建議刑事扣案贓物之發還程序,應儘量以簡便為原則,不宜以「卷宗」不在同股為由,逕復無法發還,有損司法形象。

馬專門委員洋一

刑事廳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發還之」。有無留存必要,係由法官本於法律獨立認定之,本院不能干涉,惟法院係為民服務而存在

,為貫徹司法為民理念,本院持續加強各法院的便民措施。

三四

建議未來能以專家參審制度之基礎,考慮試行「陪審團制度」。

羅教授清吉

民事廳

刑事廳

「專家參審試行條例」本院正研擬中,視將來實行情形,再行研究「陪審團制度」之可行性。本項建議留供業務參考。

三五

人性化的少年及家事法庭、規劃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休息區等措施,獲得社會大眾迴應。建議委託專家學者作進一步的研究評估,可否擴大運用於各法院整體的環境改善、昇級,以提升審案效率,紓解法曹工作壓力,更積極的發揮環境的有形、無形效益。

羅教授清吉

司法行政廳

秘書處

本項建議將供作日後法院改建或新建時籌劃設計之參考。

三六

建議加強法官在職訓練,以各類講習增進、擴大法官能力及視野。

鄭教授克強

司法人員研習所

一、司法院有鑑於法官在職進修,對於司法改革之推動,甚為重要;復借鏡美、日、德、法等司法先進國家,皆有專責之司法教育場所制度,特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成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希望以卓越熱忱的服務團隊,提供法官優質並與時俱進的在職研習環境,藉以培育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宏觀視野,遵守司法倫理,尊重人性尊嚴,重視人權保障,使司法審判及相關事務之執行,能契合社會脈動,符合人民之法律感情,發揮司法應有之功能。

二、研習所成立以來,先後即辦理司法院各廳處所規劃之各項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班次,其中九十年所辦之班次計有三十四班,一、四一一人次;九十一年計有八十八班,五、八0四人次。本(九十二)年亦預計開辦近百個班次,並隨法規之修定及司法院之政策,隨時作最適當之調整。

三、爾後,研習所仍將本著成立之宗旨,擴大並加強法官在職訓練,以各類講習,增進法官及其他司法同仁之能力及視野,為司法改革奠定深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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