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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訴訟制度變革議題補充說明


                      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




壹、司法院主張採行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的刑事訴訟制度,是
  以人民的角度出發的改革措施


一、避免人民無辜涉訟,減少法院誤判,以保障人民權益

   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擔任審判工作的法官,對於檢察
 官以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移送審判的案件,有依職權調查證據
 的義務,這個制度施行已有六十多年,讓我們發覺本來依法應在法
 庭上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卻每以工作繁忙為詞,
 未能盡到公訴人的角色,使得一個進步法治國家界定法官、檢察官
 應有不同功能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就是說,檢察官往往會認為既然
 法官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縱使檢察官未到法庭舉證,仍有
 法官代為調查證據,以致使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流於形式。
   由於制度的設計使然,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便檢察官在
 法庭上怠於盡舉證責任,卻有堂皇理由而不受責難。其結果,不免
 衍生出一個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現象,就是從審判實務發現有很多
 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在法庭上喊冤,請求法官務必還他清白。而
 事實上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檢察官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案件約
 有一、二成左右,使我們不得不思考檢察官有無因認案件起訴後法
 官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而未詳查事證草率起訴或不該起訴而
 起訴的情事。
   雖然被告於起訴後,經法官審理結果判決無罪,洗清冤屈的,
 所在多有。但是試想一個清白百姓,本來就不應該受任何刑事程序
 的羈絆,卻因檢察官疏於查證或草率認定而必須面對現行刑事訴訟
 程序冗長的纏訟,就算最後還給他清白,他會感謝法院嗎?答案顯
 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們以為任何刑事訴訟的過程,加之於一個無辜
 的人民身上都是一種懲罰,何況有人說:「一人在獄,十人在途」
 。(一個人涉訟,將使全家人包括親朋好友為之奔波勞累)做為一
 個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部門是有責任防免的。
   同時,我們了解社會對當今法官判案常常遲延,有很多批評,
 甚至懷疑某些案件是不是誤判。我們承認法官辦案確有遲延情事,
 但是我們也要說法官也是想能妥當而且迅速結案與正確裁判。有些
 案件之所以不能迅速終結,固然與目前法官工作負荷超量有關,但
 是我們也從很多案件一直在第二審高等法院和第三審最高法院間不
 斷發回審理發現,有些案件未能妥速審結與正確裁判,跟檢察官未
 能在案發後起訴前所有犯罪證據最鮮明的時候,運用豐沛的警力詳
 細蒐證,於起訴時提供予法院有關,因為案件進入法院審判已經事
 過境遷,可能物證已經滅失,人證已經不在,僅憑法官一己之力,
 要求其突破,迅予結案與正確裁判,實在太困難了。
   基於以上的理由,司法院認為把現行刑事訴訟法上有關法官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修正為法官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
 把本來就是應該由檢察官負的舉證責任還給檢察官,這樣一來,檢
 察官對於他起訴的案件,在審判時就必須到法庭就起訴被告的犯罪
 事實提出證據證明,同時必須對被告或他的辯護律師所作的抗辯作
 出回應,如果最後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案件將受無罪
 判決。這一變革如果能夠實施,相信檢察官對於他所偵查的案件,
 在決定是否起訴時,一定會更加慎重。法官也因檢察官與被告在法
 庭上就證據的辯論,更能發現真實,減少誤判。如果能夠做到這點
 ,那前面所說的人民質疑檢察官不該起訴而起訴、草率起訴及法官
 誤判的情事將不再發生,人民因之可免訟累,人民的權益也因此可
 獲得充分的保障。

二、建立公平法院的形象

   作為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賴,是司
 法制度存在的基本價值。根據一項法社會學的研究報告指出,參與
 法庭活動經驗的人,有近半數不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但是也
 讓我們環視一下當前的司法現況,「審判獨立」在人民心目中有相
 當程度的肯定,而各級法院大部分的法官幾乎在天天加班從事審判
 工作,可是人民卻仍質疑他裁判的公正性。探其緣由,應該是出在
 依現行制度,檢察官在起訴案件審判時常未能到庭負舉證責任,變
 成法官必須主動對被告作一連串證據蒐集、調查的舉動,使得在法
 庭上的民眾所見到的法官,簡直跟檢察官沒有兩樣,甚至因有少數
 法官基於發現真實的責任感,面對被告的辯白按捺不住情緒而有一
 些不適當的言詞或舉動,更加深人民對法官的誤解,認為法官應該
 是一位對檢察官所起訴被告為判決有罪或無罪的仲裁者,但從法庭
 活動卻看不出法官的中立角色。
   近幾年來,司法院力求改革,法官也認真敬業,但是一直未能
 扭轉人民對於司法不公的觀感。所以司法院於八十四年聘請學者專
 家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希望為我國沉黎w重的刑事訴
 訟制度把脈,幾乎一致認為,惟有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改革,才
 有建立公平法院的可能,也就是這次司法院提出於全國司法改革會
 議的議題。它的主要內容是檢察官應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完全舉證
 責任,法官居於聽訟的中立地位,只在例外情形,為發現真實,彌
 補被告法律知識不足,本於被告與檢察官在法庭地位的對等精神,
 可以補充性的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果能夠這樣,整個訴訟程序中法
 官、檢察官、被告三方關係將可以得到調整,公平、正義的訴訟制
 度將因之得以建立。

三、建立國選辯護制度的配套措施,以保護被告權益

   實施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制度,不可否認被告在法庭上與具
 有法律專業的檢察官的攻擊防禦相比,是處於劣勢地位,必須有律
 師辯護才能保障被告防禦權的行使,如果被告因無資力無法聘請律
 師替他辯護,政府必須編列預算選任律師或利用其他法律扶助制度
 ,使律師擔任被告辯護人,纔能保障被告的權益,這項配套措施已
 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獲得結論。因此,外界質疑將來有錢人才能打
 官司的疑慮應是不存在的。

四、實施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會犧牲其他案件的正義

   有部分學者認為如果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以目
 前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將有百分之九十案件中的正義被犧牲掉。關
 於這一點,我們不能不說,如果真的實行當事人進行主義,預估進
 入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約在起訴案件的一、二成左右,其他案件則
 可透過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與擴大簡易程序的範圍予以處理。但是
 我們相信微罪不舉、明案速辦、疑案慎斷應該是司法審判應有的態
 度。因此,將目前有限的司法資源作最合理的、最有效的分配是必
 須的。同時,我們也相信,檢察官與法官一樣,同處在這一股司法
 改革的洪流中,將會更能自省而用心辦案,再加上應予檢察部門更
 多的人力、物力支持也在會議上達成共識,所謂百分之九十案件正
 義將被犧牲的疑慮,以目前檢察系統的改革狀況觀之,係低估了檢
 察官的自省能力。

貳、司法院就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方案是經過縝密研討定案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於七十六年所完成的修正草案
,已勾劃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八十四年施前院長啟揚為因應各
界對司法改革的期盼,邀請法務代表及學者、專家蔡墩銘、段重民、
林永謀、朱石炎、莊來成、紀俊乾、池啟明、游乾賜、葉雪鵬等十多
位組成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於八十七年間修正刑事訴訟法證
據章時,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
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修正為「法院因發見真實的必要,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原來所謂的職權主義改採向當
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修正,之所以有會如此修正,乃因改採當事人進
行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已是世界潮流並且符合我們國情需要,所以
司法院才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出列入討論議題,可見外界批評司法
院提出此一議題前未諮詢專家意見,大有誤會。

參、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配套措施,而且並非立
  即實施


  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將負到庭舉證責任,
其人力負擔勢必增加。相關配套措施,如(一)採行緩起訴制度,使
案件進入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減少至一定比例。(二)擴大簡易處刑
判決的範圍,使部分明案能夠速辦。(三)推行集中審理制度,儘量
減少檢察官個案到法庭實行公訴的時間。(四)增加檢察系統的人力
,以因應制度變革帶來業務量增加的衝擊。以上的配套措施,均須修
改相關法律才能進行,有的尚須行政部門大力配合才能辦理,均非在
短期間可以馬上實施,預計非五、六年無法完成。因此,這些配套措
施所附麗的主體改革─當事人進行主義若要採行,自然在五、六年後
才有可能,並非作成改革結論立即實施,為免民眾關心此一訴訟制度
的變革是否留有調適期,特別作以上說明。

肆、結語

  實施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的訴訟制度,使檢察官可以在更多
的個案上斟酌被告犯罪各種情狀而不科以刑罰,更易促被告早日回歸
社會、鼓勵更生。加上簡易程序的適用,使法院得對於證據明確案件
儘速審結,彰顯司法正義。對於疑難繁雜案件,則透過檢察官與被告
對於證據的辯論發現真實得以作出正確裁判。同時也因為當事人進行
主義的實施,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改為事後審、第
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以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將司法資源作最
合理有效的分配,以保障人民的權益。此一攸關人民權益的訴訟制度
變革議題,雖未能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獲得一致的共識,但已獲大多
數與會代表的支持,並引起全民的重視,我們將繼續本著人民的利益
為出發點,與法務部繼續溝通協調以取得共識,一起攜手為打造跨世
紀的現代司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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