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
第一組:
一─一、司法院定位
提案一:司法院定位
提案二:司法行政權的分配與歸屬
一─二、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一)建立辯護權為刑事被告基本人權之具體制度
提案一:強化辯護人之功能
提案二: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
一─三、研採建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制度
提案一:人民對司法審判之參與
提案三:人民對民事事件得否合意選擇法官
一─四、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提案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
使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
提案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
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提案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一─五、合議制度之落實
提案一: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
提案二:判決書得否附記不同意見書
第二組:
二─一、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一)探討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其配套措施
提案四: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提案五:配合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
(1)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
(2)減輕處理案件之負擔
(3)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
(二)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以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
審採行事後審,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提案一:嚴謹證據法則
提案二: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
提案三:限制訊問被告及調查被告自白之時期
提案四: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程序
提案五:除簡易案件之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提案六:修正自訴制度,確定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之訴訟架構
提案九:適度修正非常上訴制度
第三組:
三─一、法官之人事改革
提案一:法官的資格與任用
提案三:探討法官之公務員屬性及其俸給
提案四:如何強化法官自治
提案五:法官專業化之要求
三─二、檢察官之人事改革
提案三:檢討現行法曹考訓、養成之過程及加強法曹在職教育,
以提昇法曹之素質,保障人民之權益
三─三、探討法官與檢察官之評鑑、監督與淘汰
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提案三:建立法官之職務監督
提案四:建立法官之淘汰制度
三─五、有關「落實司法獨立─反特權、反貪污、反黑金、反干預」
之臨時提案
三─六、關於「司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之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