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司法院簡介 > 司法改革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議題號次:三─六、關於「司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之臨時提案
編號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辦理
期限
辦理
情形
三十二 關於「司法官養成教育環
境─法學院之組織」之臨
時提案
【結論】
「法學院得不設學系,而
依法律專業領域分設研究
所。教師歸屬研究所;學
生直接歸屬法學院,得分
設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
班。」之意見應予重視,
由司改會轉送教育部參考

【附帶建議】
一、建議考試院對律師考
  試儘量增加錄取名額
  。
 
 
 
 
 
 
 
 
 
 
 
 
 
 
 
 
 
 
 
 
 
 
 
 
 
 
 
 
 
 
 
 
 
 
 
 
 
 
 
 
 
 
 
 
 
 
 
 
 
 
 
 
 
 
 
 
 
 
 
 
 
二、建議成立監督機制,
  以監督本次大會決議
  之執行。
 
 
 
 
函送教育部參考。
 
 
 
 
 
 
 
 
函送考試院參考。
 
 
 
 
 
 
 
 
 
 
 
 
 
 
 
 
 
 
 
 
 
 
 
 
 
 
 
 
 
 
 
 
 
 
 
 
 
 
 
 
 
 
 
 
 
 
 
 
 
 
 
 
 
 
 
 
 
 
 
 
 
 
 
由本院籌組包括審、檢、辯、學
、社會賢達等各界代表之委員會
,持續監督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
論部分之確實執行。
 
 
 
 
88年07月31日
 
 
 
 
 
 
88年07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
日以(八八)秘台廳司一
字第一九八二九號函請教
育部參考。教育部於八十
八年八月二日台(八八)
高(一)字第八八○九二
一四三號函復該部已錄案
留供修正大學法之參考。
 
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以(八八)院台廳司一字
第二○二八三號函請考試
院參考。考試院於同年八
月二十一日八八考台組壹
一字第○五七一九號函復
研處意見略謂: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暨普通考試之錄
  取標準,係依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各種考試除另有規
  定者外,以考試總成
  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辦理,考選部自民
  國七十九年起,參採
  教育測驗統計學之T
  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
  論,採行百分之十六
  之錄取原則,即各類
  科總(平均)成績達
  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
  超過百分之十六時,
  降低其及格標準,以
  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
  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
  原則。但應考人總(
  平均)成績低於五十
  分者或其考試成績依
  有關法令規定不予及
  格之情事者,均不予
  錄取,以兼顧實際需
  求並維持一定之執業
  水準。
二、近五年來律師考試錄
  取率在百分之五至七
  左右,錄取率尚稱穩
  定。
三、為改進考試方式及技
  術,業經立法院完成
  一讀程序之「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明定考試及格方式得
  視考試等級或類科之
  不同,採「科別及格
  制」、「平均成績滿
  六十分及格」或「錄
  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
  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三種方式,俾利各類
  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彈性運用,提
  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執業水準。
四、另有鑑於專門職業技
  術人員之考選與公務
  人員考試在於擇優取
  才,賦予文官任用資
  格之性質不同,將在
  律師高等考試之命題
  及閱卷方面加強改進
  。
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監
督小組,訂於九月起開始
運作。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