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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議題號次:三─五、有關「落實司法獨立─反特權、反貪污、反黑金、反干預」之臨時提案
編號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主辦
單位
辦理
期限
三十一 有關「落實司法獨立─反
特權、反貪污、反黑金、
反干預」之臨時提案
【結論】
建請司法機關迅速辦理、
明快審結,並依下列原則
處理:
一、與選舉有關案件,包
  括賄選、暴力、毀謗
  等案件,應從速或限
  期審結。
 
二、司法單位應公布起訴
  民意代表名單,以免
  議會成為民意代表的
  庇護所。
 
 
 
 
三、對於因刑事案件判決
  達一定刑度以上者,
  應使其不得參選公職
  人員。
 
四、徹底改善積案遲延,
  因調動影響結案的問
  題。
五、全面檢討法官的開庭
  態度及辦案品質。
 
 
 
 
 
 
 
 
 
 
 
 
 
 
 
 
 
 
 
 
 
 
 
 
 
 
 
 
 
 
 
 
六、落實司法內部及外部
  獨立。
 
 
 
 
 
 
 
一、發函各級法院從速審結,並
  予列管,定期追蹤。發函最
  高法院對於有關法官或各級
  民意代表所涉貪瀆案件,應
  立即分案審理。
二、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三日以八
  八廳刑一字第一七三八二號
  函請全國各法院提供各級民
  意代表所涉刑案資料,俟資
  料彙整後對外公布。另再發
  函各級法院嗣後按月陳報案
  件進行情形,以供本院對外
  公布。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內政
  部主管之法規,本院將函請
  內政部參辦。
 
 
四、自八十九年四月起服務同一
  法院未滿二年,不予遷調為
  原則。
五、(一)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修
     正發布之法官評鑑辦
     法第二條及八十八年
     六月修正發布之各級
     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
     實施要點第五點,已
     分別將「法官開庭態
     度嚴重不良,有損司
     法形象者」、「法官
     開庭態度不良,有損
     司法信譽者」,列為
     應受評鑑事項及應送
     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
     議事項。今後法官開
     庭態度如有不良者,
     將依前述規定移送評
     鑑或送交自律委員會
     評議。
  (二)本院亦特別要求各級
     法院院長應針對「法
     官的開庭態度」,善
     盡司法行政監督責任
     。
  (三)再就法官的辦案品質
     方面,現已實施上級
     審對下級審的個案裁
     判考核。將加強實施
     落實。
  (四)本院繼續督促所屬法
     官就已有良好開庭態
     度者,予以發揚;態
     度不良者,立即改善
     。並追求辦案品質的
     提昇。
六、督促法官瞭解:司法審判獨
  立已經實現,惟全國司法改
  革會議仍論及審判獨立的問
  題,可見全國人民對此問題
  之重視。為此,希望全國法
  官應體念全國人民期待之殷
  切,除確實檢討審判外部之
  獨立外,更深切審視法官本
  身內部獨立建設之重要,並
  隨時加強落實其理念。
 
 
 
 
 
 
 
88年07月31日
 
 
88年09月30日
 
 
 
 
 
88年07月31日
 
 
89年04月30日
88年07月31日
 
 
 
 
 
 
 
 
 
 
 
 
 
 
 
 
 
 
 
 
 
 
 
 
 
 
 
 
 
 
 
88年07月31日
 
 
 
 
 
 
 
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
日以(八八)院台廳刑一
字第一九七九八號函全國
各法院辦理。
 
各級民意代表所涉刑案迄
八十八年八月份止之資料
已彙整完畢如附件。
 
 
 
 
 
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
日以(八八)秘台廳刑一
字第一九七九六號函請內
政部參考修正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
同具體措施。
 
 
同具體措施。
 
 
 
 
 
 
 
 
 
 
 
 
 
 
 
 
 
 
 
 
 
 
 
 
 
 
 
 
 
 
 
 
 
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以(八八)院台廳司一字
第二○二八二號函知各級
法院法官應體念全國人民
期待司法審判獨立之殷切
,除確實持續堅守審判外
部獨立,依據法律獨立審
判,不受任何干涉外,更
應深切審視法官本身內部
獨立之重要,秉持良心與
使命感,建設司法審判內
部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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