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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結論 |
具體措施 |
辦理
期限 |
辦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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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
制度
【結論】
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之設立
,與會人員均表贊成,但
法官、檢察官之任務、功
能等互有不同,其評鑑之
發動時期,個案評鑑或區
域全面評鑑如何?評鑑委
員產生之方法、程序,如
何申辯?如何召開聽證?
評鑑效果、時效如何?尚
可再斟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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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官評鑑制度,本院訂
有「法官評鑑辦法」及「法
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對各法院法官品德操守有
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
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
損司法形象事項為個案評鑑
。但本院認有必要時,得定
期命為地區性之全面評鑑。
該辦法及作業注意事項,對
於評鑑委員之產生方式等,
均已有相當規範,未來隨時
檢討修正,以加強評鑑效果
。
二、為貫徹憲法有關法官為終身
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
任或減俸之規定,並為維護
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
信力,淘汰不適任之法官,
本院將於「法官法」中專章
規定法官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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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8月31日
8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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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以(八八)院台人一字
第二二八八四號函修正增
訂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依法設立
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
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
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者為
限。」亦得檢具受評鑑人
個案評鑑相關資料移請法
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以擴
大法官評鑑效果。
法官評鑑制度已納入本院
研擬的法官法草案之中,
本院將在參考各級法院法
官就法官評鑑制度的意見
之後,再行歸納整理,研
修妥適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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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提案三】建立法官之職
務監督
【結論】
法官守則因應時代變遷作
必要之修正,要求法官均
能遵守守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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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修正法官守則,並力促法官
切實遵守,嗣後隨時檢視有無因
應時代變遷再度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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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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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提案四】建立法官之淘
汰制度
【結論】
經法定程序認定不適任的
法官,應依法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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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相關法律未修正前,仍依
現行法律規定,對於違法失
職法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移
付懲戒或依相關法律辦理。
二、法官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八條有不得為公務人員
之情事及法官法草案中依規
定應予淘汰者外,另研擬修
正司法官候補規則及司法官
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關
於辦案成績審查及考核項目
等相關規定,俾得依法淘汰
不適任之候補法官。
三、於制定「法官法」中,專章
規定法官評鑑制度,以淘汰
不適任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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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8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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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淘汰制度未正式立
法前,仍依公務員懲戒法
移付懲戒或依相關法律辦
理。最近五年辦理情形如
下:計有法官八人受懲戒
,其中撤職並停止任用一
定期限者計二人、休職一
定期限者計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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