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七 |
【提案三】檢討現行法曹
考訓、養成之
過程及加強法
曹在職教育,
以提昇法曹之
素質,保障人
民之權益。法
官的資格與任
用
【結論】
法曹除法官外,自包括檢
察官及律師,其養成過程
及在職教育,在質與量(
方式另為斟酌)方面均應
積極提昇加強,以保障人
民權益。
|
一、目前檢察官及律師之養成過
程及在職教育均非屬本院職
掌。
二、本院為提昇法官素質,每年
均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
訟、科技法律資訊,乃至大
陸法制等各種專業課程,日
後將繼續就其質量方面積極
加強辦理。
|
88年07月31日
|
本院為提昇法官素質,在
職教育之質量,已由各業
務主管廳處積極加強辦理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