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議題結論 |
具體措施 |
辦理
期限 |
辦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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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提案一】嚴謹證據法則
具體方案一:傳聞證據排
除之採行
【結論】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明定(一)以他
人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
之陳述。(二)於審判期
日代替陳述之書面資料或
紀錄,屬於傳聞證據,除
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
證據,且明文具體規定傳
聞例外之情形。
具體方案二:違法證據之
排除
【結論】
採相對之違法證據排除法
則,對於與待證事實具有
重要關連性之未依法定程
序取得之非供述證據,其
是否有證據能力,應由法
院斟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
益之均衡維護,作為取捨
之標準,以兼顧程序正義
及實體正義之要求。
具體方案三:尊重當事人
之證據調查
權
同議題二─一(一)提案
三
具體方案四:確立檢察官
之舉證責任
同議題二─一(一)提案
四
具體方案五:明定自白任
意性之證明
問題
【結論】通過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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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相
關條文,近期定案後,送立法院
審議。
同編號十六。
同編號十六。
同編號十六。
同編號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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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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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提案二】落實及強化交
互詰問之要求
【結論】
(一)增設審判長告知行
使詰問權及代未聘
辯護人之被告行使
詰問權之規定。
(二)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三條,規
定證人、鑑定人之
調查,先由聲請傳
喚之當事人或辯護
人為主詰問,次由
他造當事人或辯護
人為反詰問,再次
由聲請傳喚之當事
人或辯護人為覆主
詰問。但法院依職
權傳喚者,審判長
或受命法官詰問後
,當事人或辯護人
得為反詰問,再次
由他造當事人或辯
護人為覆主詰問。
透過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有助於將真
實呈現於法庭,且
更符合當事人進行
及言詞辯論之原則
,強化第一審事實
審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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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號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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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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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提案三】限制訊問被告
及調查被告自
白之時期
【結論】
明文規定「除簡易審判案
件外」,被告之訊問以及
自白筆錄的調查,應置於
證據調查程序的最後行之
,以避免法官於調查證據
之始即對被告形成先入為
主之偏見,有助於導正偵
審實務過度偏重自白之傾
向,如此不僅理念上較能
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且實
際上亦可促使偵查機關改
變由人找物之傳統偵查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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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號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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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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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提案四】區分認定事實
與量刑程序
【結論】
與認定犯罪事實無關之科
刑資料,不得先於犯罪事
實之證據而為調查,並應
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之辯
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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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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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2月31日 |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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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提案五】除簡易案件外
,第一審應採
行合議制
【結論】通過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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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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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2月31日 |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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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提案六】修正自訴制度
,確定以公訴
為主,自訴為
輔之訴訟架構
【結論】
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
,並研究訴訟(含告訴)
有償付費制度之可行性;
配套方案為:使貧困之被
害人有接受免費律師援助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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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部分:
刑事訴訟法有關自訴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
審議,將促請儘速完成立法
程序。
二、訴訟有償付費制度部分,需
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提由本
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
會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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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2月31日
89年12月31日 |
一、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
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已於八十八年五月
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
二、訴訟有償付費制度,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
研究修正委員會自八
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起研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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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提案九】適度修正非常
上訴制度
【結論】
第二審改採事後審查審,
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後
,適度配合修正非常上訴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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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行審理集中化。
二、第一審使為堅強事實審。
三、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 嚴格法律審。
四、修正非常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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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2月31日 92年12月31日
94年12月31日 94年12月31日 |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