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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議題號次:二─一、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一)探討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其配套措施
編號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辦理
期限
辦理
情形
十二 【提案四】確立檢察官之
     實質舉證責任
【結論】
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無罪推定原則之增訂。
 
 
 
已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為「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
近期定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89年06月30日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十三 【提案五】配合採行當事
     人進行主義應
     有之配套措施
【提案五─(一)】
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
化辯護功能)
具體方案一:推行國選辯
      護人
【結論】全體會議無異議
    通過。
 
具體方案三:加強審判中
      辯護功能
【結論】審判中之刑事案
件,除強制辯護案件外,
對於貧困無資力之被告,
亦應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
權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
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由國
家補助費用之國選律師)

 
 
 
 
 
 
 
 
同編號三
 
 
 
 
同編號三
 
 
 
 
 
 
 
 
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一、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以(八八)秘
  台廳刑一字第二0六
  五五號函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請該會速建立律師義
  務辯護輪值制度,使
  無資力之被告得請求
  律師為其義務辯護,
  以保障人民權益,並
  強化辯護人之功能。
二、預定於八十八年八月
  三十一日召開本院重
  組之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屆時將
  提請委員會就此部分
  共識如何落實之修法
  事宜進行討論。
十四 【提案五─(二)】
減輕處理案件之負擔
具體方案一:
採行緩起訴制度(擴大起
訴裁量權)
【結論】同意採行緩起訴
制度,但應有制衡檢察官
不起訴之機制。
 
 
具體方案二:
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
【結論】
一、增設簡易審判程序,
  採用略式判決,並修
  正有關簡易程序規定
二、擴大運用刑事簡易程
  序
三、酌採認罪協商求刑制
  度
 
 
 
 
 
法務部擬提本議題有關刑事訴訟
法之修正草案,將配合其提出草
案,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
正委員會研議後完成修正草案。
 
 
 
 
研議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89年12月31日
 
 
 
 
 
89年12月31日
 
 
 
 
 
將於本院刑事訴訟法研修
會中,促請法務部代表儘
速提出本議題有關之刑訴
法修正草案,予以研討。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十五 【提案五─(三)】
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
【結論】通過內容如下:
(一)配套方案:辯護制
   度之配合,加強證
   人不到庭之法律效
   果。
(二)實施步驟:如經本
   會討論通過,即進
   行修法事宜,再與
   行政院會銜送立法
   院審議。
 
 
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
修正草案。
 
 
89年12月31日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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