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議題結論 |
具體措施 |
辦理
期限 |
辦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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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提案四】確立檢察官之
實質舉證責任
【結論】
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無罪推定原則之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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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為「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
近期定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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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
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
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將就原已擬定之
刑事訴訟法證據章再行檢
討,研修完竣定稿後,即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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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提案五】配合採行當事
人進行主義應
有之配套措施
【提案五─(一)】
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
化辯護功能)
具體方案一:推行國選辯
護人
【結論】全體會議無異議
通過。
具體方案三:加強審判中
辯護功能
【結論】審判中之刑事案
件,除強制辯護案件外,
對於貧困無資力之被告,
亦應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
權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
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由國
家補助費用之國選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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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號三
同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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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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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以(八八)秘
台廳刑一字第二0六
五五號函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請該會速建立律師義
務辯護輪值制度,使
無資力之被告得請求
律師為其義務辯護,
以保障人民權益,並
強化辯護人之功能。
二、預定於八十八年八月
三十一日召開本院重
組之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屆時將
提請委員會就此部分
共識如何落實之修法
事宜進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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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提案五─(二)】
減輕處理案件之負擔
具體方案一:
採行緩起訴制度(擴大起
訴裁量權)
【結論】同意採行緩起訴
制度,但應有制衡檢察官
不起訴之機制。
具體方案二:
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
【結論】
一、增設簡易審判程序,
採用略式判決,並修
正有關簡易程序規定
二、擴大運用刑事簡易程
序
三、酌採認罪協商求刑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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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提本議題有關刑事訴訟
法之修正草案,將配合其提出草
案,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
正委員會研議後完成修正草案。
研議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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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2月31日
89年12月31日 |
將於本院刑事訴訟法研修
會中,促請法務部代表儘
速提出本議題有關之刑訴
法修正草案,予以研討。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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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提案五─(三)】
推動刑事審判集中審理制
【結論】通過內容如下:
(一)配套方案:辯護制
度之配合,加強證
人不到庭之法律效
果。
(二)實施步驟:如經本
會討論通過,即進
行修法事宜,再與
行政院會銜送立法
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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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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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2月31日 |
提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
修正委員會自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研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