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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提案一】推行民事事件
審理集中化,
強化第一審之
事實審功能,
使第一審成為
事實審審判中
心。
【結論】
為達成促進審理集中化之
目標,並加強法官整理爭
點之知識能力,應採取下
列措施:
一、立法院審議中之民事
訴訟法修正草案,合
乎上開目標之條文,
應由司法院設法促使
儘速通過。
二、關於小額及簡易訴訟
程序規定,有關便利
國民迅速實現權利部
分,司法院應確實督
促貫徹實行。
三、有關事實認定、集中
審理之法官及律師職
前研習教育及在職進
修教育應予加強,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
應規劃具體辦法,以
便督促全國律師配合
上開教育措施。
四、法官之調動應考慮不
違背直接審理之精神
,避免導致訴訟拖延
。
五、建請各大學法律系所
儘可能開設有關加強
事實認定教育,並兼
顧理論及實務等類課
程,以便養成適格之
法曹後繼人。
六、為改善法官年輕化可
能造成裁判品質問題
,應建立可行制度,
使候補法官參與合議
審判,並在合議審判
庭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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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請立法院儘速完成民事訴
訟法有關審理集中化之修法
程序。
二、關於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制
度,一面加強宣導,以便利
國民行使權利;一面隨時研
修現行各項措施,以充分利
用司法資源。
三、(一)加強辦理有關集中審
理之研究會,以提昇
在職法官整理爭點、
認定事實之能力。
(二)函請司法官訓練所就
法官之職前訓練,加
強有關集中審理之課
程。
(三)函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促請其規劃具
體辦法,加強律師實
施審理集中化之研習
。
四、自八十九年四月起服務同一
法院未滿二年者,不予遷調
為原則。
五、函請教育部轉請各大學法律
系開設有關加強事理邏輯、
認定事實及兼顧理論與實務
之類課程。
同編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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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88年08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89年04月30日
88年08月31日
89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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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俟立法院復會後,將
積極促請立法院儘速
完成民事訴訟法有關
審理集中化之立法程
序。
二、為加強宣導小額訴訟
,本院除已印製宣導
手冊發送各政府機關
、地方法院及各法律
服務處供民眾索閱外
,並已委請廠商製作
宣導短片,近將於電
視媒體播放。又為瞭
解各法院辦理小額訴
訟程序之情形,除已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
日以(八八)廳民一
字第二一六二五號函
請各法院陳報夜間及
假日所受理小額事件
之類型及件數,俾檢
討其施行成效外,並
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召
集各地方法院法庭長
或法官代表,共同研
商如何縮短小額訴訟
事件結案日數及檢討
小額訴訟程序實施情
形,並將決議函送各
法院參辦。
三、(一)八十八年八月
二十三日至二
十七日、八十
八年九月十三
日至十七日,
已分別於南投
清境農場及屏
東歐克山莊舉
辦第四十三期
及第四十四期
有關集中審理
之司法業務研
究會。另將於
八十九年二月
及四月間分別
舉辦第四十七
期及第四十八
期有關集中審
理之司法業務
研究會,以提
昇法官整理爭
點、認定事實
之能力。
(二)八十八年八月
三日以(八八
)院台廳民一
字第二0六五
一號函請司法
官訓練所加強
司法官班有關
民事事件集中
審理之相關課
程。
(三)八十八年八月
三日以(八八
)院台廳民一
字第二0六五
二號函請中華
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規
劃具體辦法,
加強律師有關
民事事件集中
審理之職前研
習教育及在職
進修教育。
五、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以
(八八)院台廳民一
字第二0九一七號函
,請教育部轉請各大
學法律系開設有關加
強事理邏輯、認定事
實及兼顧理論與實務
等類課程。
六、修訂司法官候補規則
,使司法官訓練所第
三十九期起分發之候
補法官,先經充任上
級審法官助理、地方
法院合議庭陪席法官
、簡易案件之獨任法
官等歷練後,始擔任
一般案件之獨任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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