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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提案一】人民對司法審
判之參與
【結論】
為因應社會價值觀之多元
化,增強法官法律外之專
業知識,並提昇國民對司
法裁判之信服度,應規劃
如何立法試行酌採專家參
審制,處理特定類型案件
(如少年、家事、勞工、
智慧財產權、醫療糾紛、
行政爭訟及重大刑事等類
案件)。其中就家事事件
部分,應儘速制定家事審
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
院、勞工法院或促使此類
法庭法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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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組委員會,研擬專家參與
審判之法律,並配合修正法
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
二、聯合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
及非訟事件法修正委員會,
或另組委員會,制定家事審
判法,並研究是否設立家事
法院。如欲設立家事法院,
並配合修正法院組織法。
三、落實現行專業法庭或專人辦
理專業案件之措施。
四、籌設台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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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6月30日
89年12月30日
88年08月31日
88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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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
六日由本院秘書長召
集各業務廳,共同研
討專家參與審判制,
會中決議組團赴日本
考查其專家參與審判
制,蒐集相關法規、
資料,並由民、刑事
廳先行研擬相關行政
規章,試辦專家參與
審判制。
二、有關制定家事審判法
方面,將組成修法委
員會。
三、(一)為落實專業法
庭或專人辦理
專業案件之措
施,本院已於
八十八年八月
十九日以(八
八)院台廳民
一字第二二一
九六號函請各
法院確實實施
專業法庭或專
人辦理專業案
件,除應以專
業法庭名義行
之外,並應遴
選對該法令有
相當研究之法
官充任,避免
定期輪調。
(二)關於少年業務
部分,本院於
上年度已完成
第一、二期之
「少年法院(
庭)庭長、法
官專業講習」
並於八十八年
六月二十一日
以(八八)院
台廳刑二字第
一五七00號
通函各法院於
事務分配時,
應參酌本院訂
頒「辦理少年
事件院長、庭
長及法官遴選
辦法」,優先
遴用辦理少年
事件成績優良
及曾參加前開
講習者,擔任
少年法院(庭
)庭長、法官
,並以久任(
二年)為原則
。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業於八
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正式成
立,並開始受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