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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 議題號次:一─二、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一)建立辯護權為刑事被告基本人權之具體制度
編號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辦理
期限
辦理
情形
【提案一】強化辯護人之
     功能
【結論】
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
務辯護之制度:
一、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應儘速建立律師義務
  辯護輪值制度,明定
  全國律師在其所登錄
  之法院轄區內,負有
  輪值擔任刑事案件義
  務辯護人之義務,至
  少在第一次受任時免
  費。
 
 
 
 
 
 
 
 
 
 
 
 
 
 
 
 
 
 
 
 
 
 
 
 
 
 
 
 
 
 
 
 
 
二、司法院應於九十一年
  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
  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
  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
  或協會。
上開義務辯護制度經建立
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逐漸廢除公設辯護制
  度。
二、司法院應修正刑事訴
  訟法,增設義務辯護
  或國選辯護之制度,
  俾無資力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得在審判中及
  司法警察人員、檢察
  官初次訊問時,請求
  義務辯護。
 
 
 
 
 
協調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儘速建
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值制度。
 
 
 
 
 
 
 
 
 
 
 
 
 
 
 
 
 
 
 
 
 
 
 
 
 
 
 
 
 
 
 
 
 
 
 
 
 
 
 
 
視法律扶助基本法制定進程,配
合編列九十一年度概算,推動並
補助成立具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
財團或協會。
 
 
 
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
案,增設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制
度。
 
 
 
 
 
88年09月30日
 
 
 
 
 
 
 
 
 
 
 
 
 
 
 
 
 
 
 
 
 
 
 
 
 
 
 
 
 
 
 
 
 
 
 
 
 
 
 
90年06月30日
 
 
 
 
89年06月30日
 
 
 
 
 
一、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
  月二日以(八八)秘
  台廳刑一字第二0六
  五五號函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請該會速建立律師義
  務辯護輪值制度,使
  無資力之被告得請求
  律師為其義務辯護,
  以保障人民權益,並
  強化辯護人之功能。
二、嗣由台灣高等法院與
  台北律師公會於八十
  八年九月十三日召開
  試辦律師義務辯護之
  相關座談會,決議義
  務辯護適用對象為無
  資力被告,試辦期間
  由司法院支付律師車
  馬費一件一萬元,一
  年分擔三百件,車馬
  費支領細節等由台灣
  高等法院再行研討後
  ,送台北律師公會參
  酌,若無異議,即報
  由本院核定後如期實
  施。台灣高等法院於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
  日已將檢討後之「台
  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
  師公會試辦義務辯護
  制度實施要點」函送
  本院,預計自八十八
  年十月一日起於台灣
  高等法院試辦實施。
三、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本院重組之刑
  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
  員會就達成共識如何
  落實之修法事宜,正
  進行討論。
 
 
 
 
 
 
 
 
送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討。
 
【提案二】全面檢討公設
     辯護制度
【結論】廢除公設辯護人
    制度。
 
 
不再建請考試院招考公設辯護人

 
 
88年08月31日
 
 
特種考試人員(含公設辯
護人)缺額向來於每年中
由本院報請考選部辦理招
考,本(八十八)年就公
設辯護人部分,已不再向
考選部報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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