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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議題號次:一─一、司法院定位
編號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辦理
期限
辦理
情形
【提案一】司法院定位
【結論】以修正甲案為近
    程目標,丁案為
    終極目標:
修正甲案(一元多軌)
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
  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
  ,掌理釋憲權、政黨
  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
  的懲戒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
  庭、刑事訴訟庭及行
  政訴訟庭,分別掌理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訟(現制公務員懲戒
  事務官部分併入)審
  判權;如各該庭間之
  法律見解發生歧異時
  ,以各該庭聯合法庭
  的方式統一各庭法律
  見解,並以司法院院
  長為主席。
丁案 (一元單軌)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
五人,掌理民、刑事、行
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
、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
散權。
 
第一階段:
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成立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司
  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人員
  ,積極規劃法律的修正、組
  織的架構及人員的歸併等事
  宜。
二、民、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法
  應儘速推動完成修法程序,
  奠定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基
  礎。
三、研究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
  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
  政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
  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四、推動研修憲法增修條文第五
  條第四項之規定。
五、完成設置憲法法庭,設置民
  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
  政訴訟庭各數庭的目標。

第二階段:
完成司法院設憲法法庭,並逐步
縮減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
行政訴訟庭為各一庭。
 
第三階段:
推動小組根據第二階段的推動進
程,完成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
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
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92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提案二】司法行政權的
     分配與歸屬
【結論】
一、憲法法庭法官的組成
  ,原則上維持現行大
  法官的產生方式。
二、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
  ,現制下之最高法院
  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
  ,不得再增加法官員
  額,但應隨著金字塔
  型訴訟制度的建立,
  逐步減少其員額。
三、司法院設司法院會議
  ,為司法院院長之諮
  詢機關,廣納各界人
  才,裨益司法政策的
  形成與推動。
 
 
 
 
 
 
 
 
 
 
 
 
 
 
四、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司法人事
  行政事項。
 
 
 
 
 
 
第一階段:
一、司法行政採首長制,司法行
  政權的行使方式維持現制。
二、為達減少最高法院、行政法
  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員額
  的目標,研採上開司法機關
  即日起不增預算員額。
三、在一年內研議完成「鼓勵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司法機
  關的法官調任第一、二審法
  官」之具體方案。
四、研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
  擴大參加會議人員的層面,
  廣納各界人才。
 
第二階段:
維持司法行政首長制,司法院會
議仍為院長之諮詢機構。
 
第三階段: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會議
為司法院最高決策機構,秘書長
承院長之命,襄理行政業務。並
進而調整司法行政組織。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重新調整人事
審議委員會結構。
 
 
 
 
 
 
92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8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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