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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案一】司法院定位
【結論】以修正甲案為近
程目標,丁案為
終極目標:
修正甲案(一元多軌)
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
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
,掌理釋憲權、政黨
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
的懲戒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
庭、刑事訴訟庭及行
政訴訟庭,分別掌理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訟(現制公務員懲戒
事務官部分併入)審
判權;如各該庭間之
法律見解發生歧異時
,以各該庭聯合法庭
的方式統一各庭法律
見解,並以司法院院
長為主席。
丁案 (一元單軌)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
五人,掌理民、刑事、行
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
、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
散權。 |
第一階段:
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成立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司
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人員
,積極規劃法律的修正、組
織的架構及人員的歸併等事
宜。
二、民、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法
應儘速推動完成修法程序,
奠定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基
礎。
三、研究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
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
政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
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四、推動研修憲法增修條文第五
條第四項之規定。
五、完成設置憲法法庭,設置民
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
政訴訟庭各數庭的目標。
第二階段:
完成司法院設憲法法庭,並逐步
縮減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
行政訴訟庭為各一庭。
第三階段:
推動小組根據第二階段的推動進
程,完成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
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
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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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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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案二】司法行政權的
分配與歸屬
【結論】
一、憲法法庭法官的組成
,原則上維持現行大
法官的產生方式。
二、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
,現制下之最高法院
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
,不得再增加法官員
額,但應隨著金字塔
型訴訟制度的建立,
逐步減少其員額。
三、司法院設司法院會議
,為司法院院長之諮
詢機關,廣納各界人
才,裨益司法政策的
形成與推動。
四、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司法人事
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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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一、司法行政採首長制,司法行
政權的行使方式維持現制。
二、為達減少最高法院、行政法
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員額
的目標,研採上開司法機關
即日起不增預算員額。
三、在一年內研議完成「鼓勵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司法機
關的法官調任第一、二審法
官」之具體方案。
四、研議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
擴大參加會議人員的層面,
廣納各界人才。
第二階段:
維持司法行政首長制,司法院會
議仍為院長之諮詢機構。
第三階段: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會議
為司法院最高決策機構,秘書長
承院長之命,襄理行政業務。並
進而調整司法行政組織。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重新調整人事
審議委員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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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89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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