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計畫表| 近 程 計 畫 (八十八年底前完成) |
中 程 計 畫 (八十九年底前完成) |
遠 程 計 畫 (九十二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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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察官與被告之席位對等 三、(一)應訊處後方置椅 三、(二)民事法庭代理人與當事 人席位相鄰 三、(三)民事、行政法庭兩造當 事人面向而坐 三、(四)民事簡易庭採圍座會議 桌形式佈置 四、(二)結合社會資源,擴大平 民法律扶助 五、成立單一窗口合服務中心 六、各審裁判書類及司法改革 措施全面上網 七、各種在職訓練開設加強便 民服務觀念之課程 八、(一)法庭備置法官、書記官 、通譯及庭務員名牌 八、(二)法院職員辦公室桌備置 名牌 九、編製司法統計指標 十、舉辦司法滿意度調查 |
一、刑事訴訟增訂無罪推定原則 四、(一)結合教育資源,加強訴 訟實務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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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 程 計 畫 (八十八年底前完成) |
中 程 計 畫 (八十九年底前完成) |
遠 程 計 畫 (九十二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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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討辦案期限規定 二、培養法官高尚情操、恪遵 法官守則 三、充實法官專業知識 五、提供法律最新資訊 七、(一)加強法官自律委員會功 能 七、(三)要求法官為人民徹底解 決爭訟 七、(四)放寬聲請法官評鑑要件 七、(五)建立法官職務考核資料 八、(二)研定法官嚴重違法失職 事例 九、維護優良司法風氣、塑造 優良司法形象 |
四、加強法官在職進修 七、(二)成立確定裁判書類審查 小組 八、(一)實施候補法官全面評鑑 八、(三)法官法立法 |
六、建立專業諮詢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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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程 計 畫 (八十九年底前完成) |
遠 程 計 畫 (九十二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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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強化調解、落實簡易及 小額程序 一、(二)修正公證法 二、改善法官軟、硬體工作條件 三、設置法官助備 四、充實法院圖書設備 六、(二)鼓勵法官精研外文 六、(三)選派法官出國進修或考 察 七、(一)簡化裁判書類、減少法 官負荷(民事) 八、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典範楷模 |
五、籌設司法文物陳列館 六、(一)法官多元化在職研習及 進修 七、(二)簡化裁判書類、減少法 官負荷(刑事) |
一、(三)修正非訟事件法 六、(四)籌設司法人員研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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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程 計 畫 (九十二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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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討自訴制度 四、民事訴訟審理集中化 五、(一)民事訴訟以第一審為事 實審中心 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院化 |
一、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二、嚴謹證據法則 五、(二)刑事訴訟審理集中化 五、(五)打破一二審法官職等限 制 七、規劃新行政訴訟制度 |
五、(三)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 主義及緩訴制度 五、(四)刑事訴訟第二審採事後 審制 六、(一)1.民事訴訟第三審為嚴 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 可制 六、(一)2.刑事訴訟第三審為嚴 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 可制 六、(二)民事訴訟第三審採律師 強制代理及律師特許制 度 |
| 近 程 計 畫 (八十八年底前完成) |
中 程 計 畫 (八十九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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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行政公文用語語體化 四、加強研究考核 六、(一)遴選律師轉任法官 七、遴選法官出國考察、進修、 補助民國法團體 八、(一)邀請外國法官、學者訪 問、演講 九、推動海峽兩岸法交流 十、(一)審、檢、辯、學各界良 好互動,舉辦法曹會議 |
二、(二)裁判書類用語語體化 三、法庭記錄全面電腦化 五、(一)推動法官檢察官律師考 試合一舉行 五、(二)司法官訓練所改隸司法 院 六、(二)遴選學者充任法官 十、(二)籌設法曹協會 |
一、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八、(二)蒐集翻譯外國司法資料 、譯編大法官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