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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系統表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系統表
最高行政法院 第二審
合議制(五人)

  ↑上訴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經許可上訴
 
                            
高等行政法院審判系統表
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審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
簡易訴訟程序
 合議制(三人)  獨任制(一人)

限於下列事件: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
  ,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處
  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
  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
  誡、警告、記點、記次
  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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