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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者,與本機
    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者。但該機關依
    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
    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
  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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