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釋憲法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
項,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
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
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聲請
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