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掌理
解釋權、
審判權、
懲戒權
及
司法行政權。
解 釋 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
(詳細請參閱電子書)
審 判 權
-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二)民事、刑事訴訟:
- 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則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三級二審制,
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並受理不
服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軍法上訴案件。
- (三)行政訴訟:
- 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級二審制,以高
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
詳細請參閱電子書
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懲 戒 權
公務員懲戒,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懲戒案件一經議決,即行確定,
但有法定再審議之事由時得聲請或移請再審議,以為救濟之途。以上法官
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行政權
由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
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
判品質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