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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憲法下之司法院



  中華民國之司法制度,肇端於清末變法,奠基於民初,惟其時內亂相尋,軍 閥割據,司法尚不足語獨立。迨民國十七年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依 據 國父遺教,建立五權政制,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司法院,積極致力 於各項建設,現代化司法建制,於焉始告粗具。旋經全國上下致力於健全司 法、推行法治之措施,乃得以於對日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國家法 權完整。

  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弘揚憲政為全國一致努力 之目標,經多年辛勤經營,得能逐步建立憲政體制下司法新制,厚 植民主法治之根基。

  民國六十九年實施審檢分隸,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使司 法權與行政權有明確劃分,法制益臻完善。

  近年來,由於民智發達,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民對司法的期盼愈 為殷切,對司法制度之要求,亦更期健全完善。面臨此一新時代 之來臨,司法院懍於職責深重,正分別就革新司法制度、提 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以及提高裁判品質 等四方面力求精進,冀以新的面貌呈現於世人面前。


更新日期:2007-08-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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