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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聲請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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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案件聲請及審理表頭

◎審理程序   | ◎審理流程圖   | ◎審查會待審之聲請案件 


審理程序圖片

◎審理程序
 
     大法官每星期舉行全體審查會議三次,並適時召開大法官會議,均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大法官贊成解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對於解釋原則,有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與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
     大法官審議解釋案件,除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更新日期: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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