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阿鍵係十六歲的少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晚上八時四十分左右,在臺北縣新店市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玩由成年人李大華(業經移送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所經營而設置之電動賭博機具,其玩法是以一比十方式即以新臺幣(下同)一元開一分及一比一百(即一元開一百分),押注不等之分數,如押中可得不等倍數的分數,如未押中則分數為機具沒入,賭客可向林小英(業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洗分兌換同等現金,到同日晚上九時左右,在上址被警察查獲,並扣得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七臺、賭資二萬四千九百元,李大華所有供賭博所用的開分卡四十五張、當日營業報表二張、監視器一組。經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裁定開始審理。
關閉解答說明

阿鍵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名之非行。少年法庭審酌他是十六歲少年,僅投幣二十元,情節尚非重大,且阿鍵本性尚善良,裁定予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處分。扣案的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七臺,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二萬四千九百元,是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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