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攜帶刀械

事實:阿鈺是十六歲的少年,他的父親在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去世,母在醫院工作繁忙,對阿鈺在外行為不清楚,阿鈺結交許多損友。阿鈺因前被姓名不詳的人毆打,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晚上十時左右,到臺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之刀具店,購得開山刀一支,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攜帶該支開山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並將開山刀置放在其每日所乘之機車置物箱內而預備傷害曾毆打他的人,嗣於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左右,在臺北縣新店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開山刀一支,經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裁定開始審理。
關閉解答說明

少年阿鈺所為係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之行為,且依其攜帶刀械之動機係為預備傷害曾毆打他的人,故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罪不罰預備犯,惟仍認為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並考量他係初犯,且現在高職日間部就學,經少年法庭裁定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之處分。開山刀一支係供上開少年預備傷害所用的物品,又不宜發還,所以一併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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