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小銘駕車行駛在每天上下班必經的南北向路上,因交通號誌故障,紅燈未亮,小銘以為是綠燈便直行,而與東西橫向的車子碰撞,造成人員財物受損,請問小銘可否因交通號誌故障而聲請國家賠償?[看解答說明]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及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二)若小銘可證明其所受的損害與該交通號誌的故障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其中還要考量小銘是否有盡到注意義務),小銘是可以依上開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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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小銘可證明其所受的損害與該交通號誌的故障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其中還要考量小銘是否有盡到注意義務),小銘是可以依上開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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