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

一.司法權的意義:

,「司法權」是與「行政權」、「立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併立,且具有相互制衡的權能。司法權具有二大功能,第一是「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第二是「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立法 ,貫徹憲法意指、保障人民權益」。

二.司法權的範圍:

依憲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八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司法權包括解釋權 、審判權 、公務員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等四項 。這四項全部的內容如下;

1.解釋權:

包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兩部分,由司法院十五位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並由司法院院長擔任會議主席。

2.審判權:

就具體案件審理判決的權能,依案件性質區分 又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A、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由司法院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判。

B、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 由司法院下設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審判。

C、行政訴訟案件 由司法院下設的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判。

3.公務員懲戒權:

為保障公務員權益,對公務員的懲戒,由司法院下設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4.司法行政權:

為使審判權運作順利,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督同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廳、處首長,領導司法院內各廳、處人員,規劃改善各項司法制度,並監督所屬各法院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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