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展望─實現司法為民理念 持續深化司法改革

前言

    審判獨立係憲法明文保障之制度,亦為建立法治社會之重要基礎。依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所揭櫫的精神,法官應超出黨派,嚴守中立,堅守客觀超然立場,獨立公正審判。司法院向以維護審判獨立為重要施政目標,未來亦將全力維護審判獨立,期能廣獲人民信賴。
    自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以來,司法院為執行司法改革會議共識,乃積極進行法院組織及訴訟制度之改革,迄今雖已獲致相當成效,惟因變革快速,相關配套措施未能及時完成,司法人力亦未能隨法律之增修及訴訟制度之變革而及時補充,因此必須持續努力,才能確保改革成效。
    對人民而言,司法為民的具體表現,在於提升裁判品質及效率。司法院將在既有基礎上,積極研修相關法律,並採行具體措施,建構有效率的訴訟制度、營造合理的審判環境,以提升裁判品質及效率。茲說明如下:

一、推動妥速審判法 即時實現正義 
       妥速審判,解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是普世共通的人權價值。司法院明瞭當前的實務困境及法官的案件負荷,也同時了解人民無法再繼續忍受案件在法庭流浪的煎熬,為兼顧二者,本於改革決心,提出符合現階段司法實務需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期能一方面繼續加強各種有效落實妥速審判的基本配套措施並改善現有的審判環境,以支持法官維護人民訴訟權的努力,一方面藉由法案的制定,喚起全民對妥速審判的認知,並進而確實保障人民的速審權。 
      為達成維護刑事審判之公平、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實現妥速審判之目標,司法院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積極與立法委員說明,以期順利完成立法。草案已於9942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19日總統令公布。司法院於99519發布院令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條至第4條、第5條第1項、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至第14條,自9991施行。第5條第2項至第4項,依同法第14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即101519日)施行;第9條部分,自公布後1年(即100519日)施行。 
 
二、繼續推動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加強被告人權保障
    為建構公平正義訴訟制度,司法院於88年7月6日至8日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經審、檢、辯、學代表及社會賢達熱烈參與研討,就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達成「落實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第二審研採事後審制」、「第三審研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等多項共識結論。目前第一審已實施交互詰問及合議制,並依循嚴格證據法則,型塑堅強事實審之架構;但第二審、第三審部分,由於外界仍有不同意見,未能順利完成上訴審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為解決圓桶型訴訟制度之流弊,減輕人民訟累,司法院將持續強化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適時推動第二審訴訟制度改造,研議起訴狀一本主義,並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之調整,落實被告人權保障,同時建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
(一)持續打造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
    嚴謹進行起訴審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妥適於準備程序中處理準備審判之相關事項,並詳實整理爭點 ;配合現行交互詰問制度,縝密檢驗每一證據資料,依循嚴格證據法則,妥適裁判,持續型塑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之架構,及早釐清事實,解決因事實不明,致須輾轉發回之問題,實現公平正義。
(二)適時調整第二審訴訟制度
    強化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之訴訟架構外,第二審應修正有關第二審上訴理由、調查範圍及其相關規定,依事後審及續審制精神為適當之調整,以型塑金字塔型之刑事訴訟制度。
有關改採續審制部分,第一審所實施之調查證據程序,於第二審亦有效力,已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66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已經原審調查,得作為證據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以之為判斷之依據。」,該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至其他之必要規定,本院將於草擬完成後,依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研議起訴狀一本主義 
    刑事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一環,美、日等先進國家早已實施多年,各界認為這是交互詰問、傳聞證據法則的配套措施,有助於排除法官的預斷與偏見,可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司法院為研議起訴狀一本主義,除已經召開「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問題諮詢會議」外,並於9892329日由審、檢、辯、學等專家學者組成考察團前往日本深入研究。復為交流考察心得及廣徵各界意見,於99413以「起訴狀一本主義日本考察心得及相關問題研議」為主題召開會議。
(四)避免夜間疲勞訊問
    為尊重人權,避免因為深夜疲勞訊問引發爭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法院在深夜11點以後才受理羈押被告的聲請案件,或直到深夜仍無法訊問完畢時,被告或律師等人可以請求法院延至隔天白天繼續訊問,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該條文已於98年7月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99年1月1日實施。
(五)合理精簡調查證據程序,減輕人民訟累
    為提高審判效能,減輕人民訟累,宜於確保被告辯護權能的前提下,合理精簡調查證據程序,減少重複且不必要之程序,使其直接針對爭點辯論,以確實行使防禦權,進一步保障被告訴訟上權益。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就此明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六)修正辯護人接見及通信規定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司法院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引進無障礙接見通信的理念,除規定辯護人與在押被告的接見限制,應由法官簽發限制書之外,並明定不能限制律師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接見或互通書信;檢察官為了偵查的必要,雖可以指定接見的時間和場所,但必須不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防禦權,草案已於9961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23公布施行。
(七)召開人權保障相關議題公聽會 
    司法院為持續推動刑事訴訟的改革,在97115召開「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構造與人權保障公聽會」,廣邀審、檢、辯、學各界進行討論。因為偵查中辯護人的在場、接見、通信、取證、閱卷等議題為多數與會人士所關注,司法院進而以「辯護與人權」、「羈押與人權保障」及「強制辯護制席」為主題,於9712159826210日、32432799310日、317420日召開一系列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這系列的公聽會將會持續進行,作為未來推動業務的參考。
三、全面翻修冤賠法制,強化人權保障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司法院敦聘熟習相關法制的學者專家及審、檢、辯等各界資深法曹共同籌組「冤獄賠償法研修委員會」,依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意旨,從「補償」法制之觀點,全面檢討刑事補償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是否周延,加速研議相關議題。自本(99)年323起至77止,密集召開九次會議,逐步確認修法原則、重點及內容,完成研議,並確立下述修正刑事補償法制的基本原則:
() 為體現特別犧牲應予補償的立法精神,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 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權的意旨,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及第三款「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補償的規定。 
() 為符補償正義及合理補償原則,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得依較低額之基準決定補償金」的規定,並明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且誤導偵查或審判所致者,國家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讓補償決定更能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 
() 為使補償金額的裁量基準有所依據,增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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