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不僅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於國家社會也有重大的影響。相信各位都還記得,去年美國總統大選,共和黨布希先生與民主黨高爾先生的勝負,決定在佛羅里達州一個小地方的計票問題,雙方爭執甚大,最後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做出裁決來解決糾紛,也就是說,這個攸關世界最富強國家的總統選舉結果,是由司法機關作出最後決定。而在我國亦不遑多讓,大家印象深刻的核四爭議,形成政治上的風暴,造成社會的動盪,最後由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五二○號解釋,爭議始告一段落。去年的十二月,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警察的「臨檢」問題,作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影響到人民的權利及警察的執行職務,引起輿論及社會大眾的熱烈討論,在這一號解釋中,大法官對警察臨檢的合法性、要件、應遵守的程序,有詳細的說明,並指示有關機關應於兩年內,參酌社會實際狀況,在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維護兼顧的原則下,修訂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我舉這幾個例子是要說明,在老百姓的感覺中,大法官跟大家的距離何其遙遠,但實際上,大法官和人民的生活與權利卻是這麼的貼近啊!所以,不僅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是「司法權」,憲法的解釋同樣也是「司法權」的一環,在我國,連公務員的懲戒也是「司法權」的一種。「司法」在現代社會扮演了保障人權及解決紛爭的最後及最權威的角色。各位常聽到一句話:「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英文的「justice」便同時有「司法」及「正義」的意義,如果司法這一道防線失守,社會就不再有公平及正義。隨著全球國際化、民主化的潮流,這幾年來,我國的司法也朝向「司法國際化」及「司法民主化」的方向邁進。所謂「司法國際化」是司法保障人權的功能,要能與國際的人權保障趨勢接軌,我們的人權標準不能低於世界人權的標準,所以,我國的司法要強力而有效率地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而「司法民主化」,除了揭示「司法為民」的理念以外,人民更期待司法要公正、清廉、有效率、透明及便民。因此,岳生自接任司法院院長以來,就以「保障人權的司法」、「有效率的司法」、「便民的司法」、「透明的司法」、「公正的司法」及「清廉的司法」作為施政的重點,這三年來,司法同仁努力的腳步不曾停歇,雖然還未能達到人民滿意的程度,但正一步步地向理想邁進 今天岳生要向各位報告司法院這兩年來的努力及未來的願景,也就是司法正義新作為: